中研院日前被立委發現中研院制訂的內規「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中的二等親規定,竟漏列了子女,日前中研院法律諮詢專家鄭哲民15日與中研院還親自對外解釋,不過今(18)日立委陳宜民又爆出這位法律顧問根本沒有律師資格,如何有辦法提供任何建議或解釋規定?立委徐國勇除質疑法律顧問資格以及中研院的法律適用有問題外,更當著中研院院長翁啟惠面前表示,「乾脆把黃國昌叫回來還比較好」,惹得現場哄堂大笑。
日前因立委披露中研院內規規範二等親必須利益迴避,但卻漏列子女,中研院法律諮詢顧問鄭哲民隨即出面向媒體說明,翁啟惠女兒持股非中研院技轉所得,所以並不違反中研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處理原則》。
但今日立委陳宜民卻質疑,鄭哲民並不具有律師資格,「怎麼有辦法提供建議?」對此翁啟惠回應,「這真的要道歉」,以前是與律師事務所有合約,中研院人員補充說明,現在因市場行情才如此,「我們也一直希望聘到具律師資格的顧問」。陳宜民說,中研院一年預算有150億元,不可能沒錢聘律師資格者當法律顧問,應檢討改進。
而立委鄭麗君也詢問翁啟惠與中研院在這次浩鼎的利益迴避上作法需要檢討改進。鄭麗君詢問翁啟惠,浩鼎解盲的OBI-822是否是翁啟惠的技術?翁啟惠表示,822並非其技術,中研院之後民國99年時轉移的OBI-833則是,因此就他認知,822他是可以從科學角度來對外說明,但如果是OBI-833的解盲,他就不適合做任何的發言。
但鄭麗君也表示,中研院利益衝突迴避原則訂定為民國101年8月,但翁啟惠女兒持有浩鼎股票卻是101年12月,理應想到要申報女兒持股。不過中研院解釋,利益衝突規範並未規定到創作人,翁院長屬於創作人並不屬於迴避當事者,但翁啟惠強調,當初並未看到申報表,也沒有注意到這個問題,這個的確是疏漏,當時也想說女兒持股是因為OBI-822而來,因此也沒注意。
鄭麗君認為,中研院後來又轉移酵素技術,這時翁啟惠女兒仍有持股,因此翁院長應該要想到補揭露,才不致於發生事後這麼多問題。
立委徐國勇則質疑中研院在法律適用上有問題,質疑利益迴避處理原則的母法為何,中研院回應是「科技基本法」,否則沒辦法訂。但徐國勇表示,這份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並不是法規命令,同時這份利益衝突迴避原則,居然沒有把二親等裡頭的子女列入,沒讀法律的當然很容易沒注意,難道讀法律會害人?
徐國勇認為,二親等的規定搞不好大學一年級法學緒論就會學到了,怎會訂出這種規則?徐國勇直言:「這樣的話乾脆把黃國昌叫回來還比較好」,當場惹得委員會哄堂大笑。
而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跟科技基本法,若有衝突時,應該優先適用那個法?中研院認為,應該先適用科技基本法。徐國勇也當場表示,這樣中研院院長翁啟惠的問題應該適用那個法,就很清楚了,為何中研院會講不清楚?
由於中研院內規疏漏,立委也質疑中研院缺乏監督或輔助法律適用的專責機構或人員,有需要檢討改進的地方,因此教育與文化委員會也通過提案,要求中研院必須在下次中研院業務報告時,併同提出強化自我監督與改革方案的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