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陳水扁擴大醫療鑑定小組在台中監獄召開第3次會議,會後15名小組成員達成共識,建議讓扁保外就醫……。前副總統呂秀蓮也呼籲讓陳水扁保外就醫。
這是歷史性的時刻,陳水扁前總統早就應該可以依法保外就醫,只是政治的因素影響,不斷的干擾,讓保外就醫一直延遲。陳水扁出來,除了對他的病情有幫助,對於過去幾年,扁案的許多疑雲也有澄清的可能。首先,扁案所涉全部都與「法定職權說」或「實質影響力說」相關,可是司法單位當年卻將「南港展館案」單獨抽出,先行宣判,將陳水扁關進監獄,使得陳水扁從總統下任之後,被一再收押,最後還接續被定罪直接打入黑牢。讓他從總統成了階下囚(from president to prisoner)。
有法界資深人士曾分析,司法機關處理扁案,有很大的問題。不排除是政治力介入的因素導致陳水扁被「一再收押,還接續關押」。依正常的司法程序,扁案至少有四、五個與「法定職權說」或「實質影響力說」相關,與「南港展館案」都屬類似的指控,照理說,應該交由同一組法官一併審案,才不會成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心證,造成同一被告,相類似的案情有完全背道而馳的判決。有些案被處無期徒刑,有些案子被判無罪。現在扁案被拆開來辦,果然發生了這種荒謬的結果,造成中華民國的司法不穩定的狀況。
原因出在「法定職權說」或「實質影響力說」現在並存在台灣的賄賂案的司法判決,簡單講,「法定職權說」指的是被告官員確有法定的職權,並且運用來收錢。「實質影響力說」被告的官員,沒有法定的權限,可是有實質影響力,足以用來收錢。當然這些錢都是不當利得,可是有些可以形成法律據以定罪的「對價關係」,有些只能認定為政治獻金。但這兩種不同的認定,會產生完全不一樣的結果。
最高法院曾對這兩種不同判決依據表示了看法,法定職權說做為心證比較沒問題,因為可依法律明文判案,「實質影響力說」就不一樣了,最高法院明訂,不得做為心證,如果法官有此想法,必需交付法庭內辯論,不能當成心證直接判決。原因是「實質影響力說」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要由辯論的過程中,另外蒐找有力証據。
陳水扁做為總統,法定職權只有外交兩岸國防。所以被起訴的各案,都是內政,而唯一的與外交扯上關係的案,也是被判無罪。因此可以說,他被告的案件,都是與「實質影響力說」相關,可是在「南港展館案」的判決過程,法官的做法就有違最高法院的規定,法官並未將他的「實質影響力說」的心証,交付法庭辯論。
政治力介入的懷疑就在這裡,當時的一再收押與急急單獨抽出一案判決的目的在讓這名台灣人總統出了總統府就入監獄。大有對「台獨」報復的意味。也就是明舉著「台獨主張者的下場就是進監牢」。配合當時兩岸之間的所謂改善關係的主張,以「反台獨」,做為國民黨政府與共產黨和解的條件,關押陳水扁成了2008年執政者的一個「反獨」標記,至少共產黨是這麼認定。現在陳水扁可能保外就醫,北京一定很不爽。
當時法院如果依正常程序辦案,扁案應當到目前為止還在審判,因為所有的案子包括「南港展館案」綁在一起,有四、五個,都要用「實質影響力說」來斷,還真的不是容易的事,特別是這些案子都涉及大財團,要弄成「送錢的沒事,收錢的有事」談何容易?而且這些案子一起審,就不會有單獨一案抽出先判的情況,理論上,陳水扁現在還在外面,他是名厲害的律師,他一定都自已出庭,法庭在一審二審還不見得定得了他罪。難怪有資深的退休法官用台語說,「阿扁被『軍』去了」。
審判扁案已開了惡例,未來這些中華民國的法律穩定性破毀的情況有沒有可能發生在藍營的政治人物身上,實在很難說。最近電視上在談論的所謂政治獻金疑案,聊天變爆料也好,揭弊也好,烏龍也好,正當的証據與來源其實才是王道。扁案最早的所謂「証據」來自北京,雖然迫使陳水扁以總統之身道歉,可是這種証據與來源有點邪門,使後來的結果都成了疑雲重重。現在所謂國家領導人不清廉的爆料,是否也是藉道北京的同一戲法?只是會有什麼樣的結果,走著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