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長賴清德上任後釋出「一例一休」可能修法的態度後,工商團體今(15)日分別主動提出版本,修法重點著重在簡化加班費計算方式、增加適用4週彈性工時、提高每月加班時數。
全國工業總會秘書長蔡練生今天接受媒體訪問,公布修法版本共計6條文。他說修法重點有三,首先是要簡化加班時數與費用的計算方式,要修 2條條文。即要修勞基法第24條第2項,建議休假日加班費股票上市公司以2.5倍、其他中小企業以2倍時薪計算,並以實際加班時數計算,時薪為平日工作薪資。
加班時數方面。蔡練生說,針對勞基法第32條規定,每月最多加班不得超過46小時,建議修改為50小時,並採6個月300小時總量管制,但是單月加班時數不能超過60小時,以免過勞。
其次是有關幹部不受出勤記錄影響,建議修勞基法第30條,針對目前規定員工簽到、出勤記錄必須保存5年的規定;建議修改為工資高於主計總處公布前一年度平均薪資的管理幹部及專業技術人員,不受出勤記錄限制,以利幹部在外洽公的工作型態得以運作。
蔡練生表示,重點三是適用4週彈性工時,建議修勞基法第30條之一,刪除最後一項條文內容,讓勞動部有機會指定製造業及服務業適用4週彈性工時,不受七休一影響。此外草案還有2條條文建議修正,包含第34條有關更換班次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建議加註勞資協商同意後,可以加或減3小時。
蔡練生說,還有第38條也要修,此條文跟特別休假有關,現行規定休假由勞工決定,但是遇到旺季時必須加班,若勞工要休假,企業難以運作;建議改為勞資雙方協商,以免發生類似長榮航空無法調度班機起飛事件,並建議同條文修改加班工資發放規定,必須是歸責於雇主、發生應休卻未休時,才能發放。
而在工總公布修法版本後,全國商業總會晚間也發布新聞稿表示,工商團體的修法方向大抵一致,但是為了因應商總的會員企業以商業服務特性,因而另行提出6條修法建議版本,也將於下週送給立法院各黨團及行政相關部門
商總表示,工總代表公布的草案將休息日加班費計算依上市與否做區分,商總的版本則建議都採2倍;時數計算則與工總版本一樣採實際工時計算,此條文為勞基法第24條第2項。
商總建議,第32條每月加班時數上限從現行的46小時拉高為54小時,比工總代表提出的版本多4小時,但是一樣採行6個月為一期總量管制,而且單月也是不能超過60小時。
商總並建議第84條之一,修正為「受雇者薪資達主計處公布之上一年度平均薪資2.5倍者」,可視為責任制,不受出勤紀錄影響;跟工總代表提出的版本修正第30條,作法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