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宇昌案】日期錯誤不損名譽?劉憶如將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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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昌案】日期錯誤不損名譽?劉憶如將上訴

 2015-10-28 19:31
前經建會主委劉憶如因「宇昌案」,民事一審判賠蔡英文200萬元,劉憶如發出聲明強調「日期錯誤不損名譽」,將提出上訴。(翻攝自劉憶如臉書)20151028
前經建會主委劉憶如因「宇昌案」,民事一審判賠蔡英文200萬元,劉憶如發出聲明強調「日期錯誤不損名譽」,將提出上訴。(翻攝自劉憶如臉書)20151028

2012年總統大選時鬧得沸沸揚揚的「宇昌案」昨天民事判決出爐,前經建會主委劉憶如因損害民進黨主席蔡英文名譽,一審判劉須賠200萬元。劉憶如經過一整天的沉默,今(28)傍晚發出聲明,臚列4點原因,強調宇昌案違背程序,她將會提出上訴。

劉憶如傍晚在臉書貼出文章指出,宇昌案刑事部分,早在2012年就以查無不法簽結,「司法已證明本人清白」,她並指出,民事判賠的主要論點是一份英文說明說日期判斷有誤,但若蔡「名譽有因宇昌案而受到影響,絕不是日期錯誤事件所致,而是因為宇昌案本身的實質問題。」

聲明中還表示,宇昌公司治理缺失、政府投資並未經過正常程序,及蔡英文卸任不到四個月即轉任該公司董事長,「它是一個違背公司治理,違反行政程序正義的案件」,劉憶如還強調,行政院國發基金投資與錩公司6.6億元,「徹底揚棄國發基金所有其他38項投資案之標準作業程序」。

劉憶如臉書聲明全文如下:

劉 憶 如 聲 明

104年10月28日

針對台北地院昨日宣判本人應賠償蔡英文女士200萬元,本人將提起上訴,理由如下:

1. 就法論法,民進黨及蔡英文女士曾就「宇昌案」,對本人提起刑事告訴(包括「違反選罷法」及「偽造文書」等四案)。上述四案,台北地檢署已於民國101年,以「查無不法」不起訴簽結。司法因此已證明本人清白,確實沒有在宇昌案中抹黑及變造文書資料等情事。

2. 蔡英文女士於102年5月22日提出本件民事案求償。本次判決主要論點係因當時一份英文說明書日期判斷有誤,「導致蔡英文女士名譽受損」;惟如果蔡英文女士的名譽有因宇昌案而受到影響,絕不是日期錯誤事件所致,而是因為宇昌案本身的實質問題。

3. 這些問題包括:宇昌公司治理缺失、政府投資並未經過正常程序、以及蔡英文女士當時自行政院副院長(直接督導經建會及國發基金運作)一職卸任後,不到4個月後即轉任於行政院副院長任內自己核准設立之宇昌公司董事長。更何況,因原版英文說明書並未標註日期,同仁判斷困難,才導致日期誤植事件;本人當時更在錯誤發生後第一時間(24小時內),即已主動召開記者會,在各大媒體頭版作公開澄清並道歉。

4. 蔡英文女士前後處理「宇昌案」遭受輿論及社會質疑之處,在於它是一個違背公司治理,違反行政程序正義的案件。

(1) 民國97年,「行政院國發基金」投資宇昌案6億6千萬元的決策過程,徹底揚棄國發基金所有其他38項投資案之標準作業程序。

國發基金自民國73年成立以來,不論是「一般審查」案件,或是「行政院專案核准」案件,都是經過相關部會多人共同討論參與決定,以維護人民權益,避免行政濫權。

(2) 但是,宇昌案卻是一個沒有經過正式審查程序的國發基金投資案。當時投資的依據僅為兩份(共5頁)當時被列為「極機密」的文件(現已解密),且第一份文件僅三人簽名(時任經建會主委何美玥、行政院副院長蔡英文、行政院長蘇貞昌),第二份文件更只有兩人簽名(時任經建會主委何美玥、行政院副院長蔡英文);明顯未遵循國發基金一向以來嚴謹審查之一般正常作業程序。

本人當初接任經建會主委,是憑藉著一份使命感,希望能以自己的專業,幫助台灣人民過更好的生活。為促進對台投資,任職經建會後因此提出「全球招商、投資台灣」,以及「產業有家、家有產業」政策;並在任內全力投入招商引資、推動產業發展,以期提升台灣人民所得、縮減貧富與城鄉差距。

本人任公職期間,一向秉持行政中立原則,恪守職責為民為公,期間之所以會參與「宇昌案」,也是因為經建會依法為國發基金之管理機關,本人當時因此本於職責,必須應立法院要求而提出報告。在準備報告過程中,發現宇昌案的種種異常,卻又剛巧因為同仁對其中一份沒有日期的英文說明書,作了日期的誤判,即使當時本人已為此在24小時內主動開記者會更正並道歉,卻仍遺憾地引發今日的訴訟案。

近四年前,因被授任推動稅制改革,本人由經建會被調職財政部。但三年半前。卻因推動稅改之政策理念不合,本人因此辭去財政部長一職;其後至今,完全不曾擔任任何政府或公家機構之董事或其他公家職位;應可見證本人從不戀棧官位。有人謂我當年在宇昌案中,故意抹黑蔡英文女士,甚至變造文書,是為了得以「升官」到財政部,對於這樣的扭曲,我只能說「知我者謂我心憂,不知我者謂我何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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