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228,原住民族仍然要在反省與紀念的同時,持續為當前所遭受的不正義對待而升起狼煙,呼召抗爭!
228事件是這塊島嶼人們共同的歷史傷痕,不僅是過去式,也是現在式,更是未來式!推動轉型正義來紀念228事件,必需還原真相、究責、復權及制度改革,才能促進寬恕與和解。回顧 3、4百年來原住民族曾經經歷過許多類似228事件被外來政權以暴力殺戮來控制對待,以及延伸至今整個原住民族被不公義對待的歷史,不但真相未明,人們無從瞭解與支持,當前卻也與228事件和轉型正義的推動一樣,仍然遭遇抗拒,甚至是不正義的延續與轉型!
蔡英文總統宣示啟動了原住民族轉型正義與歷史正義的同時,原住民族土地遭受不正義對待仍在持續延伸。原本作為認識原住民族土地流失真相,彼此協商土地轉型正義基礎的傳統領域劃設,卻在一年前公佈的辦法中,遭到違反原基法,區分公私有並限於公有,放任圈地私有化的剝奪式定義,以及不平等不自主程序的侵擾,經各方討論辯正訴求,包括原轉會討論,錯誤仍未更正,同時,作為原住民族土地未能復權之前,維護土地及文化永續重要措施的諮商同意權,也遭到限縮,在亞泥礦權展限上,被加以排除。
在土地侵佔開發破壞仍是進行式的狀況下,落實原基法是作為推動原住民族轉型正義的重要任務,在面對既存的阻撓障礙中,原住民族及其部落作為實踐原基法的權利主體,仍未能獲得政府正式承認,其組織運作無法獲得開展所需資源,所有原住民族行政事務,包括原基法的實踐,仍然在高度依附現行地方制度的情況下運作,以至於重複製造原住民族部落與地方政府不平等關係,原權動彈不得。目前所規劃的部落公法人政策法令,仍然無法改善這種原住民族被分化、矮化而弱勢化的情況,仍然無法有效因應許多積極實踐自主治理族群部落的需求與期盼。
這些原住民族轉型正義所遭遇的政策阻礙問題, 都必需加以調整,才能轉回正確方向,走出一年來逆轉不義的困境。我們要求:
一、傳統領域定義還是要更正
一年前所公佈劃設辦法在傳統領域定義上的嚴重錯誤,必需更正。原基法並沒有授權將原民傳統領域區分為公私有地並排除私有地,劃設土地空間範圍,不涉及土地權利,沒有財產權保障問題,傳統領域劃設與諮商同意行使依原基法21條4項,分別處理,不能混為一談,也沒有傳統領域範圍內私有土地利用全部受到諮商同意限制的問題。
二、劃設程序、範圍與諮商同意如何適用要協商
傳統領域劃設程序,應以原住民族內部自主協商民族間及部落間領域劃分,以及原住民族與非原住民族地區協商範圍區分,包括各種可能的共享範圍為主,政府宜扮演提供平台及資源的角色,而非介入進行審查操作,或以地方到中央的行政程序來取代,造成原住民族及部落間歷史緣故關係被瓦解,以及無法調整與地方政府不平等關係,進行包括傳統領域範圍在內的有意義協商。
諮商同意適用的項目範圍及其方式,應以現行辦法為基礎進行原住民族與政府間的協商,取代諸如亞泥礦權展限不必踐行原基法諮商同意程序的片面行政裁量。
三、原鄉行政轉型以民族部落為基礎
部落公法人賦予原住民族及其部落行使原住民族權利主體的地位,能依族群部落真實的需求與立場來治理部落,而能與地方政府平等協商合作,預備銜接民族自治區的設置。然而從目前所草擬的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看來,仍然有持續定型矮化及附屬於地方政府的角色,沒有轉型原住民族主體行政及朝向自治的設計。此外由於攸關原民行政基礎的部落核定,先前未經諮商取得部落同意的程序,該設置辦法應進行調整,部落核定應經相關族群部落自主協商,經其充分知情地同意,而經核定部落應即取得公法人地位,行使原基法相關權利。
原鄉行政應以民族部落取代以現行地方行政區為基礎進行轉型,可分階段,將鄉鎮市區級原民行政,從縣市附屬調整作為民族部落行政支援角色,再進一步轉型為部落聯合行政中心,配合建構民族議會,銜接民族自治。
原住民族轉型正義要達到族群和解的目標, 包括原漢及原民民族部落間,需要彼此尊重其主體地位,展開平等對話,共同尋求真相,相互理解,才能解除原住民族長期被決定而無法做自己主人的不公義困境。盼望就從傳統領域劃設、諮商同意權行使,以及部落核定及組織運作等議題開始,政府採認原住民族自主協商協議,來取代由上而下的行政裁量決策模式,而能讓原住民族轉型正義之路導向正軌。
盼望昭告正義的狼煙,能繼呼召抗爭的狼煙之後升起!
民族議會聯合行動團體:
太魯閣族自治籌備委員會、布農族民族議會、邵族民族議會、卑南族民族議會、排灣族民族議會籌備委員會、泰雅爾族民族議會、魯凱民族議會、賽德克族民族議會等
行動代表人:烏杜夫.勒巴克(泰雅爾族民族議會議長)
聯絡人:樂鍇.祿璞崚岸(0981-226330)、歐蜜.偉浪(0966-583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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