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服於既得利益者 電力市場仍是不公平競爭
為了開放電業自由化,經濟部能源局於7月間提出《電業法》修正草案。因台電工會強烈反彈,擬祭出萬人上街反制,促使政務委員張景森、經濟部長李世光及能源局的相關官員,都積極與台電工會溝通,並接受台電工會的多項條件要求。妥協的結果,台電公司仍維持綜合電業,但台電工會還是不滿意,所以仍在9 月5日發動全台串連怒吼。
屈服於台電工會的壓力、屈服於應被改革的既得利益者(舊組織結構的台電公司)所制定出來的《電業法》修正草案,焉能期待它能促使電業自由化,完成電業改革大業?電業自由化的真諦在於:開放發電市場自由競爭,促使發電業者技術創新、提升經營效率與服務品質,並允許用電戶自由選擇供電來源,以促進市場競爭與電力服務多元化;亦即在電力市場上,供(賣)需(買)雙方都可自由競爭。國際上電業自由化的普遍做法都是如此。德國在1998年進行一步到位的電業自由化改革(沒有過渡期),就是最佳的典範。
台灣現在才要進行電業自由化改革,已經落後德國將近二十年;但經濟部提出的《電業法》修正草案,卻是採「二階段循序漸進方式」的自由化,不但有漫長不確定的過渡期,還可能製造更多新的問題。這是一個「退步又不健全的」電業自由化改革方案!
根據〈電業法修正草案規劃簡報〉資料,未來電力市場規劃重點第一項,採二階段循序漸進方式:第一階段(開放發電業、售電業及代輸,修法通過後1~2.5年完成開放):開放代輸、直供,發電、售電市場自由競爭,逐步開放用戶購電選擇權,成立電業管制機關,此時台電公司仍維持綜合電業(經營不同類別電業間應會計獨立)。
第二階段(廠網分離,修法通過後4~6年完成開放):於電業管制機關審酌查核條件成就後,啟動本階段(惟另據8月30日新聞報導,在台電工會揚言對《電業法》修法抗議後,經濟部長李光世說,在行政院與經濟部協調下,已接受台電工會將廠網分離時程從5~8年,延後為6~9年的要求)。綜合電業分割為發電與電力網公司(領有輸配電業與公用售電業執照),且不得交叉持股。
又,規劃重點第二項:電業劃分為發電業、輸配電業及售電業。其中售電業分一般售電業與公用售電業,前者售電對象僅限具購電選擇權用戶(售電費率不受管制),後者售電對象為所有用戶(售電費率受管制)。
規劃重點第四項:逐步開放用戶購電選擇權之用戶範圍:1.以電壓等級較高之用戶為優先開放對象,並視市場成熟度及用戶接受度,由電業管制機關逐步檢討並公告適用之用戶範圍。2.原則上第一階段開放以特高壓用戶(目前有642戶,使用30%電量;相對於1,360萬個一般用電戶,是極少數的用戶)為主,並配合台電公司廠網分離時程,逐步開放高壓、低壓用戶。
這樣的規劃方案,就像當年要開放民間興建電廠時,為了保護台電的特權,規定民間電廠只能售電給台電,不能直接售電給用電戶一般,將造成諸多後遺症。首先,如前所述,電業自由化的真諦,在於開放電力市場的供需雙方都完全自由競爭,所以必須打破一家綜合電業的獨占、壟斷與特權保護。但規劃方案中,台電公司至少6年仍維持綜合電業,而且僅開放極少數的特高壓用戶(占總用電戶不到萬分之0.5)享有購電選擇權。電力市場仍然是台電這家綜合電業獨霸的不完全(不公平)競爭市場,只是要求台電經營不同類別電業間應會計獨立而已(光不同發電的成本計算都無法真正獨立計算,會計獨立談何容易)!
即使進入第二階段,將綜合電業分割為發電與電力網公司,但獨占國營的電力網公司還包含輸配電業與公用售電業,而此「公用售電業」又遠大於其他一般售電業,電力市場仍是一個不公平競爭的市場。
第二階段的電業自由化遙遙無期
其次,電業管制機關定位不明。依草案第三條第四項規定:為推動電業自由化、確保用戶用電權益、有效管理電業經營及監督電力市場公平競爭,由行政院指定電業管制機關辦理下列事項:一、電業及電力市場之監督及管理。二、電力調度之監督及管理。三、用戶用電權益之監督及管理。四、電價與各種收費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之核定及管理。
但行政院如何指定電業管制機關、該機關如何組成、組織架構為何、定位為何,則完全不明。而該電業管制機關又負審酌查核條件成就後,啟動第二階段之責。這樣一個定位不明的機關,在進入第二階段的期限並不確定的情況下,是否有能力與魄力去推動第二階段的電業自由化,實令人懷疑!
如果看看現在的經濟部長,在台電工會的抗議下,完全挺不住,馬上就接受台電工會將廠網分離時程延後到6~9年的要求(原草案的時程是4~6年),我們對這樣一個定位不明的機關會有信心嗎?
再說四年後、八年後,物換星移,是否會再度政黨輪替?現在的執政黨是否還能保有國會的優勢,都不得而知。如果再度政黨輪替,政策改變,自由化可能就無疾而終。即使沒有再度政黨輪替,但若人事不改,仍由應被改革者來執行改革計畫,根本就是「請鬼拿藥單」,電業自由化一樣難以落實。
立法院已經開議,本會期就要審查《電業法》修正草案,如果照案通過這個「退步又不健全的」電業自由化改革法案,不但無助於落實電業自由化,反可能衍生一些不必要的問題。我們寄望立法院各黨團,能獨自提出一個如同德國電業自由化一步到位的進步健全的《電業法》,來取代目前經濟部所提的版本,庶幾能利益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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