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代「中共最後基地」,與鹿窟基地密切相關的曉、玉桂嶺基地案,因不當裁判造成國家補償1億1,690萬元,與鹿窟基地共135人被判有罪確定,均無法於解嚴後提起上訴,監察委員高鳳仙、楊美鈴提案糾正國防部,案文強調保障人權與轉型正義,並請行政院正視,修正國安法賦予上訴權利。
監委高鳳仙說,鹿窟事件多達1000多人被捲入,案發至今已65年,當年張炎憲教授訪談受難村民時,僅剩下130多人,而她們訪談時更只剩下10餘人,「如果當年才20歲的,如今也已85歲了」,監察院將在下週四(28)日邀請這些受難者到監察院舉行見面會,讓他們能一吐心聲,但真正能申冤的「應該還是要靠司法院」。
「鹿窟基地案」逮捕及訊問896人,判刑及感訓112人,補償及賠償5億4,563萬4,000元,監察委員高鳳仙、楊美鈴今年10月19日提出調查報告,並提案糾正國防部,獲院會通過。高鳳仙、楊美鈴表示,當時軍方審判草率,不但違反法律,更嚴重侵害人權,「希望監察院的官方調查報告,對國家具有正向積極面對歷史意義」。
監委進一步調查作為鹿窟基地相關的曉與玉桂嶺基地,前者作為「基地」不到一年,後者也僅一年,村民當時認為受到陳本江與陳通和等人的欺騙與脅迫而參加農村武裝自衛隊,而在監委公佈的訪談影片中,被判刑10年的玉桂嶺民眾黃天送控訴自己被亂打、刑求,然後被蓋指印,「現在想起來都是鬼打架、亂七八糟」。
黃天送說,「他們(當時的共產黨領導)根本沒按照共產黨那一套,真正的共產黨,後來我才知道要不斷教育鬥爭」,「但他們只是叫你做事情,根本沒有鬥爭」,好事壞事都他們搞的。另一位被判四年的陳賜義也說,當時「我們哪知道有什麼共產黨,只有『參加」二個字」,但你「參加」之後,「就判你二條一項,這個東西要槍斃喔」,光是參加就判你10年。
高鳳仙、楊美鈴二位監委持續調查「監察院調查『鹿窟事件』期間,發現另有石碇玉桂嶺地區及瑞芳地區受害者,究玉桂嶺及瑞芳『曉』基地是否為『武裝基地』?村民有無遭受不當逮捕、濫刑逼供及不當審判致冤死或冤獄?家屬迄今是否獲得平反、賠償或補償?有無提起再審、補償及其他救濟途徑可能」,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昨天通過二人提出之調查報告及對國防部糾正案,二位監委今(22)日上午召開記者會說明,會中並播放訪談村民影片。
高鳳仙、楊美鈴表示,陳本江及陳通和於1949年間奉蔡孝乾之命,建立鹿窟基地後,於39年間派員到玉桂嶺發展組織。幹部以加入共黨可配土地、窮人翻身、持槍要脅、燒香宣誓保密等方式,哄騙脅迫村民參加農村自衛隊、結拜組織共60餘人,並以血親連坐法集體宣誓加以控制。1951年12月間因幹部被打山豬獵隊發現,通報刑警搜山,將全部幹部撤返鹿窟基地,似乎已喪失戰鬥力。
高鳳仙、楊美鈴指出,陳本江、陳通和於1952年間派員至瑞芳地區發展曉基地,作為鹿窟、玉桂嶺基地發生危險時之撤退基地,建立「台灣地下武裝工作隊」,10餘位幹部以共黨新民主、工農翻身等說詞誘騙村民,成為隊員或結拜兄弟共20餘人。幹部陳述基地有手槍約有5支至6支、手榴彈約有20餘枚、山豬刀12把、短刀6支至7支、共黨文件書籍30件至40件、五星旗1面。曉基地雖被稱為武裝基地,但依幹部陳述,武器不多,約有手槍6支、手榴彈20餘枚、山豬刀12把、短刀7支,隊員多未受軍事訓練,戰鬥力極低。
高鳳仙、楊美鈴說,鹿窟基地於1952年12月底遭破獲前,陳本江、陳通和於該月初與多位幹部撤退至曉基地,嗣於42年元月間、2月初離開曉基地。陳通和於42年2月20日在彰化花壇遭捕獲,經蔡孝乾開導後,供出曉基地及玉桂嶺基地。保密局、保安司令部及臺北衛戍司令部派兵1,800餘人自同年2月25日至27日封鎖曉基地,捕獲4名幹部及21名隊員;自1953年3月25日至4月2日在玉桂嶺地區進行搜捕,捕獲隊員17名,受理自首份子52名。指導員李上甲於42年3月間自首,最高領導人陳本江及重要幹部陳銀等於1954年間自首,扮演穿針引線重要角色之陳春慶於44年7月被捕,中共在臺最後基地均被澈底瓦解。
高鳳仙、楊美鈴說明,糾正國防部之理由為:保密局於42年間將在曉基地、玉桂嶺基地之42名被捕獲者(曉25名、玉桂嶺17名)移送保安司令部後,均經該部起訴,13人判死刑,28人判有期徒刑,1人判決交付感化。國防部將中共在臺最後基地瓦解以護衛臺灣安全,固有其貢獻,惟被判刑者多為村民,基地領導人陳本江、陳通和及陳春慶等重要幹部均獲自新,引發不公質疑。多位村民陳述,其遭保密局人員於調查時刑求,有人不堪刑求而昏倒,有人被打到腳踝破掉,嚴重侵害人權,保密局有明確違失。
監委高鳳仙(左)、楊美鈴說明調查報告及糾正案內容。圖/唐詩
高鳳仙指出,保安司令部對於被告所提出之遭受刑求、請求對質等主張,均未予審酌,僅憑被告之自白及共同被告之陳述而為有罪判決,其中詹姓、陳姓被告經總統批示進行復審後,保安司令部僅依共同被告陳述,將詹姓被告從感化改判有期徒刑10年後再改判12年,將陳姓被告從判決有期徒刑10年改判死刑、褫奪公權5年改判終身,財產沒收。保安司令部因不當裁判而造成國家補償被裁判者或其家屬共新臺幣1億1,690萬元(曉基地5,990萬元,玉桂嶺基地5,700萬元),「核有嚴重違失」。
楊美鈴表示,戒嚴法第10條明定受軍事審判之非現役軍人得於解嚴後依法上訴,總統卻於解嚴前14日令公布「動員勘亂時期國家安全法」,其第9條第2款規定受軍事法院刑事裁判確定者,均不得向法院上訴或抗告。鹿窟、曉及玉桂嶺3基地共135位被告受軍事法院判決有罪確定(鹿窟93人,曉25人、玉桂嶺17人),其中41人被判處死刑(鹿窟28人,曉9人、玉桂嶺4人)。這些被告原本可依戒嚴法第10條規定經由上訴程序平反冤情,卻因國安法第9條第2款規定而喪失上訴權利。「縱使部分被告或其家屬已獲金錢補償或回復名譽,但罪刑仍在,與法律上無罪並不相同」。
高鳳仙、楊美鈴指出,司法院釋字第272號解釋雖以戒嚴長達30餘年,情況特殊、謀裁判安定及維持社會秩序為由,而認定國安法第9條第2款規定合憲,但此解釋係作成於動員戡亂時期之80年1月18日,嗣後總統已於80年4月30日明令宣告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司法院嗣後亦作成釋字第752號解釋,認為:「未能提供至少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則使被告喪失依戒嚴法可提起上訴,以查明真相與實現正義之權利,嚴重背離保障基本人權之普世價值,與近來各界頻傳應修改規定給予上訴機會之呼聲。
二位監委要求,行政院應正視此問題,積極研議修正國安法第9條第2款規定,賦予被告依法上訴之權利,讓遭受不當審判者得以平反,撫平傷口,達成轉型正義保障基本人權之目的。
糾正案之詳細內容如下:
一、保密局分別於42年6月26日及同年11月6日,將在曉基地、玉桂嶺基地之42名被捕獲者(曉25名、玉桂嶺17名)移送保安司令部後,均經該部起訴裁判,13人判死刑,28人判有期徒刑,1人判決交付感化。國防部在國共處於對戰狀態時,破獲曉基地及玉桂嶺基地,將中共在臺最後基地瓦解,消滅共黨勢力以護衛臺灣安全,固有其貢獻,惟被移送及判刑者多為村民,基地最高領導人陳本江、供出玉桂嶺基地及曉基地之次高領導人陳通和、扮演穿針引線重要角色之陳春慶,均獲自新,未移送偵審,並不公平。且多位村民陳述,其遭保密局人員於調查時刑求,以棍棒毆打,反手銬吊起來打,以尖銳物插五根手指,或用鋤頭柄蹍跪地之小腿,有人不堪刑求而昏倒,有人被打到腳踝破掉,因被刑求而為不符事實之陳述,嚴重侵害人權,保密局核有明確違失。
二、軍事檢察官及軍事審判官在偵審中,對於被告所提出之遭受刑求、受調查人員稱「承認便可獲釋」所誤導、因不識字或未給閱而不知筆錄記載內容、請求對質等主張,均未予審酌,多僅憑被告之自白及共同被告之陳述而為有罪判決,於法不合。其中詹姓、陳姓被告,經總統批示進行復審後,保安司令部漠視其2人之抗辯及對質請求,未詳查案情,僅依共同被告陳述,將詹姓被告之裁定感化,改判有期徒刑10年後再改判12年,將陳姓被告之判決有期徒刑10年,改判死刑、褫奪公權5年改判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須之生活費外,均沒收。保安司令部侵害被告人權,因不當裁判而造成國家補償被裁判者或其家屬,共1億1,690萬元(曉基地5,990萬元,玉桂嶺基地5,700萬元),核有嚴重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