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立院電價費率設漲幅上限 調幅不得超過6%
寄件人 E-mail
收件人 E-mail

立院電價費率設漲幅上限 調幅不得超過6%

 2015-01-20 16:27
立院通過電價費率不得超過6%。(中央社)
立院通過電價費率不得超過6%。(中央社)

立法院院會今(20)天通過台電公司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修訂擬議案朝野黨團協商結論,電價費率設漲幅上限,全年累計調幅不超過6%。

院會通過,未來電價合理利潤投資報酬率設定為3%到5%,有累積虧損待彌補期間,投資報酬率上限5%,全數彌補累積虧損;累積虧損不存在時,投資報酬率降為3%。

電價按公式每半年檢討一次,半年調幅不超過3%、全年累計調幅不超過6%。電價費率審議會納入電業法規範,電業法修法前,依立法院決議辦理。電價公式自審定日起,施行2年。

朝野協商結論明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採購燃料情形及價格、輸配電成本與營運成本未來應公開上網,每年隨預算書送立法院,電費單中應揭露每度燃料成本。

黨團協商結論並要求電價費率審議會組成中,政府部門及所屬者不得超過3分之1,近3年內與經濟部及台電涉及電價與台電業務相關委辦、委託研究關係人士,不得任電價費率審議會成員。電價費率審議應公開透明,完整揭露各經營資訊、績效指標。

相關新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