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制公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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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制公平嗎?

2014-01-25 18:19

近來甫實施的「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制度自從立法院於2011年1月4日三讀通過後,迄今已逾二年時間,究竟這項被社會各界譏為「拼裝車」上路的健保政策,其與原先「二代健保」政策的意旨是否背離甚遠?有必要由「一代健保」目前存在的困境談起。

按照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中央健保署)提出之「二代健保」補充保費重點說明談起,該說明指出「一代健保」目前困境主要有四方面;(ㄧ)財務危機。(二)欠缺合理醫療資源分配機制。(三)醫療品質待提升。(四)社會參與不足。而其中「一代健保」的財務危機正是「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制度實施所要解決的重點。

就中央健保署所揭示「二代健保」的核心價值在於「公平」、「品質」與「效率」三項,而其中的「公平」,就財源籌措的方式便是計收補充保險費以擴大費基。有關計收補充保險費的實施要點如下:

1.計收補充保險費的六種收入,包括高額獎金、兼職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股利所得、利息所得及租金收入等,而前列各項收入分別為:

(1)高額獎金係指給付所屬被保險人的薪資所得中,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的獎金(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

(2)兼職所得則為給付兼職人員(指非在本單位投保健保)的薪資所得。

(3)執行業務所得係指給付民眾的執行業務收入,未扣除必要費用或成本前之金額。

(4)股利所得為公司給付股東的股利總額(股利淨額+可扣抵稅額)。

(5)利息所得係指給付民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的利息。

(6)租金收入則為機關、團體、公司等,給付予民眾的租金,未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前之金額。

2.前揭各項收入的下限金額為5,000元(除高額獎金外),上限金額為1,000萬元。

3.補充保險費費率第一年為2%,第二年起依本保險之保險費率成長率調整。

4.採就源扣繳方式收取。

5.弱勢族群兼職所得免予扣取補充保險費。

經檢視上述「二代健保」計收補充保險費的實施要點後,對於是否能達成「二代健保」的「公平」核心價值,實在存疑。

首先,該項制度明顯不同於99年4月8日之行政院二代健保(家戶總所得) 修法草案。依據前衛生署有關「二代健保」改革方向的說明, 表示因多數認為「家戶總所得」制係建構於綜合所得稅之基礎上,可能發生扣繳及結算程序繁複、行政成本龐大、結算時點延宕、家戶狀況變動頻繁、財源較不穩定等不利情形,故在實務上難以施行的說法。

個人認為我國綜合所得稅制已行之有年,每年為我國貢獻不少稅收,亦從來未曾聽聞我國綜合所得稅稅源不穩定之批評,且因該稅制係以家戶為單位,計算每申報戶每年度的應納稅額,因此正與我國現行「全民健保」制度中按被保險人與其扶養眷屬人數為單位,以計算保險費的形態一致,因此若以前衛生署上揭列示之「二代健保(家戶總所得) 」制度的缺點,而予以否定,試問該二代健保制所依存的綜合所得稅制,真有前衛生署所指的諸多缺失嗎?就觀察我國實施多年的綜合所得稅制為國家所帶來充分且穩定的稅源而言,前衛生署上揭批評「二代健保(家戶總所得) 」制度的說法,頗值商榷。

再者,就中央健保署於102年7月所提之「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制度重點說明,其中有關該制度可落實「量能付費」、「擴大保險費基,強化量能負擔精神」之說法,筆者認為現行「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制度在與「二代健保(家戶總所得) 」制度脫鉤下,充其量僅能達成部分「擴大保險費基」功能,離所謂落實「量能負擔」理想,似尚有一段差距。

而我國「二代健保」若欲達成落實「量能負擔」之目標,不妨參照我國所得稅制有關凡是取得我國來源所得者,均須課徵所得稅這項「課稅公平」原則以設計「二代健保」制度,而觀之前揭「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現制僅就高額獎金、兼職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股利所得、利息所得及租金收入等6項收入計收補充保險費,加上現行按薪資所得計算一般健保保費的制度,如此納入計徵健保費的來源僅佝限於前述7項所得,而其中高額獎金、兼職所得性質又屬薪資所得,因此總括而言,目前「二代健保」保險費費基僅有5類所得,即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股利所得、利息所得及租金收入,此部分僅占我國所得稅法現行規範的個人綜合所得稅10類所得的一半,如此可謂現行的「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制度之「擴大保險費基」目標仍未落實達成。

況且,目前地下經濟活動充斥,多數實質所得較高,惟未誠實申報或未納入現行「全民健保」保險費費基的所得範圍者仍未能「量能負擔」健保費,因此,政府有關單位極應設法積極查核,並儘速檢討「二代健保」現制,以推動建立全面落實「全民公平負擔」的健保制度為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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