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採礦未來將另法管理,免取得「礦業權」!行政院會今(16)日通過經濟部擬具的「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林全請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現行原住民若在部落地區採礦,經常會面臨警方以涉嫌竊取國有林班地礦石的罪行,被移送法辦,面臨刑罰,這項修法具有鬆綁效果,但管理權仍在中央政府,而非原住民。
去年8月分花蓮銅門村原住民去年6月至8月間有12位族人遭捕,其中包括打獵與採礦,但族人認為應受「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事後族人前往保七總隊抗議歧視,並高呼「狩獵無罪、採集無罪」,強調只是颱風過後撿拾。
但警方則反控稱,接獲檢舉族人盜採逾100公斤的玫瑰石,因而前往查緝,引發雙方衝突。10月26日,銅門村的族人宣示傳統領域,並要求蔡總統落實原基法及原住民族「轉型正義」。
經濟部指出,為配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關於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非營利的採取礦物,並應以原住民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者為限,因此擬具「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 原住民符合一定要件採取礦物,免取得礦業權,惟仍應依本法規範管理,爰授權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管理之。(修正條文第6條)
二、 增訂原住民未經許可在原住民族地區從事非營利之採取礦物,供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之罰責,以利管理。(修正條文第72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