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立院初審通過 性騷緩起訴不得任保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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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通過 性騷緩起訴不得任保母

 2014-12-25 15:13
立院社環委員會25日初審通過國民黨立委王育敏(見圖,中央社資料照片)提案,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性騷擾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刑確定,不得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立院社環委員會25日初審通過國民黨立委王育敏(見圖,中央社資料照片)提案,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性騷擾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刑確定,不得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為保障兒少安全,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25)日初審通過兒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性騷擾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刑確定,不得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王育敏表示,過去犯性侵害或性騷擾都要有罪判決確定才不能擔任保母,但有些緩起訴案例對兒少有不當行為,當保母有很大疑慮,明文入法排除是確保兒少權益;由於現行法律性侵害也包含「兩小無猜」狀況,這和惡意侵犯不同,排除未滿18歲、因兩小無猜而觸法者。

社環委員會初審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性騷擾罪、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者不能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至於初審通過條文明定,未滿18歲者,觸犯中華民國刑法中與未滿14歲、16歲者性交罪者不在此限。

此外,今天委員會也初審通過王育敏提案,明定任何人不得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環境。王育敏表示,過去曾發生爸媽把小孩丟包在高速公路上情事,若順利修法,這種情況屬重大對小孩不利、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狀況,可用較嚴重罰則處罰。

委員會另初審通過王育敏提案,增訂特種營業場所、成人用品零售店與電子遊戲場等,應距離幼兒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200公尺以上,並檢附證明文件經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登記後始得營業。

委員會通過附帶決議,經濟部1個月內清查這些類型特種營業場所在各縣市轄內距校園200公尺內店家,並輔導遷離或轉業。依照相關修法與警方臨檢與查抄紀錄,如台北市中山區新興國中、中山國小距離特種行業林立的林森北路、民權東路僅約200公尺,考驗將來如何執法,以及這些知名的特種行業場所是否應遷移。

至於國民黨立委盧秀燕提案修法,要求兒童及少年不得「長時間沉迷於電子類產品」,且主管機關應訂使用標準及管理辦法。但主管機關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認為,「沉迷」等用字具不確定性,應改為「超過合理使用時間」;使用標準待討論,條文保留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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