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無關藍綠的辯護人閱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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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關藍綠的辯護人閱卷權

2016-02-02 13:43
前台北市議員賴素如針對自己所涉的貪污案件,因辯護人在偵查中無法閱卷,致向大法官聲請釋憲,法務部雖以看守內閣及準備不及之理由要求延期,司法院仍將於三月開啟憲法法庭為辯論。(圖:中央社資料相片)
前台北市議員賴素如針對自己所涉的貪污案件,因辯護人在偵查中無法閱卷,致向大法官聲請釋憲,法務部雖以看守內閣及準備不及之理由要求延期,司法院仍將於三月開啟憲法法庭為辯論。(圖:中央社資料相片)

前台北市議員賴素如針對自己所涉的貪污案件,因辯護人在偵查中無法閱卷,致向大法官聲請釋憲,法務部雖以看守內閣及準備不及之理由要求延期,司法院仍將於三月開啟憲法法庭為辯論。由於此等爭議,由來已久,且關係被告防禦權的行使,甚至是人身自由的保障,致與聲請者是藍、是綠無關,而是涉及更重要的正當程序保障。

由於我國刑事司法並不採所謂起訴狀一本主義,即檢察官在起訴時,除了起訴書狀外,更得將所有卷證一併移送至法院,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而無辯護人之被告,除非筆錄內容會妨礙他案偵查,或者涉及他人隱私,否則,根據此條文第2項,亦得於審判中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只是對於被告方的閱卷權利,由於法條明文僅限於審判中,則關於偵查中,即於案件尚在司法警察、檢察官調查時,被告辯護人可否為閱卷,遍尋現行刑事訴訟法,卻是隻字未提。這就使司法實務,以反面解釋及偵查不公開之理由,來否定律師於偵查中的閱卷權。

惟法律未明文偵查中閱卷權的漏洞,能否由司法者自行反面解釋,實有侵害立法權的極大爭議,且關於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的偵查不公開,其對象乃針對一般人的不公開,若以此理由來否定律師的閱卷權,實侵害被告辯護權的核心。以羈押來說,由於涉及人身自由的拘束,為了避免其成為先行刑罰的手段及被告緘默權之保障,故檢察官聲押的理由,就應限於被告有逃亡、湮滅證據或串供之虞。只是證諸現實,被告不認罪致遭檢方向法院聲押者,雖不能說普遍存在,卻也不能說少見。

而因羈押涉及人身自由的拘束,故其審理亦會以言詞辯論的規格行之。惟因被告律師不允許對檢察官所提供的所有卷證為閱覽,致難以掌握整個案件的全貌,則其於法庭之上,就僅具有形式意義,致處於一種空白辯護。這也使法官於羈押審查時,就完全聽憑檢察官一方,原本已處劣勢的被告方,更會因此等資訊的匱乏致遭突襲,不僅有違武器平等,亦間接助長押人取供之歪風。

所以,在考量訴追機密性之維持及被告訴訟權之保障下,即便在偵查中,無法全面對被告方為公開,亦應參考歐洲人權公約第5條第4項或者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47條之規定意旨,即於羈押審查或對羈押提起救濟時,只要不妨礙偵查目的,就應讓辯護人聲請閱覽法官手中卷證之權利,以使檢辯的資訊不對等趨於平衡。

此外,仍須考慮的一點是,在偵查中,檢察官擁有絕對的優勢,被告辯護人就只能處於挨打的局面,故為了平衡此等落差,關於被告辯護人的取證權的賦予,亦應是未來必須考量的方向。而就現階段來說,針對被告辯護人於閱卷或在場之權利,就不得動輒以有湮滅證據、串供或洩漏偵查資訊等理由來加以限縮。此種作法,並無助於訴追效率,反是對在野法曹,即律師業的嚴重污衊,更侵害被告辯護權的核心。凡此種種,肯定也不符合正當程序之保障。

總之,刑事司法在追求犯罪控制之同時,更須顧及正當程序的保障,則被告方於偵查中的閱卷權,除亟待大法官解釋為釐清外,立法者更須儘速為法律檢討與修正,以符合人權立國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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