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立院《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立法會修法應該朝向以符合人民利益的方向來處理,那我們看到稅捐稽徵法第28條這個法條從去年5月修法到現在,因為政府的疏失退稅不該有期限。民間對完全執政的政黨感覺很不舒服,為什麼開民主倒車?不是說以民為主以民為依歸嗎?
誠如立委費鴻泰說的:「這個案子歷經前總統陳水扁和馬英九時代的幾位部長,都一致的看法,最後同意錯在政府的責任就應該要承擔,不知道為什麼一個好不容易才立法保障人民的『陳長文條款』,豈可為了財政官員的行事方便,而隨一個部長的意見而任意糟蹋立意良善的善法,更改成為侵犯人民財產的惡法呢?」
我國《憲法第15條》明文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如此的惡法已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法的位階《憲法》應該高於其他子法,更何況「法」最高的「善」在保護人民,而不是懲罰人民!
在立法院有很多位立委堅持做對的事,如高嘉瑜立委質詢:「其實如果是可歸責於政府的話,就不應該跟人民斤斤計較,所以就稅捐稽徵法第28條這個部分我們還是認為說,政府如果是可歸責的話這個退稅應該是沒有年限才對喔。」
曾銘宗立委質詢:「稅捐稽徵法28條的規定是因為政府錯誤的部分本來是沒有期限,那去年5月修的時候,因財政部堅持的結果就把它修成15年,我覺得不合理,剛剛高嘉瑜委員講得很好啊,因為資訊不對稱,很多人民並不知有沒有繳錯,只要政府寄稅單來一般就繳了,有沒有錯民眾根本無從了解,無從了解,資訊不對稱嘛!那既然資訊不對稱而且這種案子也沒有太多嘛,我覺得真的不可以訂期限,尤其去年定訂了15年期限之後,外界反應很不好,又走回頭路了!」
李貴敏立委質詢:「關於可歸責於這個政府的部分,法條的明文是沒有規定時效,去年的修正的時候經過朝野協商,結果是先求有再求好,但也總不能把好的修成壞的吧!」譬如去年超徵4400億這麼多,但老百姓怎麼會知道稅捐單位在稽徵過程當中,是否有錯誤呢?超徵的錢用到哪裡去?還有把一部分的錢當成稅務獎勵金?這個完全是違反民主體制,人民是國家主人翁,行政單位是服務人民的一個本質,我們現在變成行政單位是高高在上,把人民當魚肉予取予求。
基於法的安定性其實那也是財政部的一個單向說法,法的安定性並不難,只要稅捐單位依法課稅,不要再用沒有經過立法的解釋函令來壓榨人民,法自然就有安定性了,「法」最高的「善」在保護人民,而不是懲罰人民!稅務人員對於法的觀念確實需要再教育,台灣可以減少很多民怨同時更可以減少很多稅災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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