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加薪四法立院初審通過 勞資共同訂利潤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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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薪四法立院初審通過 勞資共同訂利潤分享

 2015-03-23 20:34
立院今日初審「加薪四法」中的《勞基法》修正案,初步決議未來上市櫃公司勞方應「會同工會」一起訂定利潤分享計畫書,沒有工會的也要召開勞資會議訂立,且要報當地主管機關。(圖為勞動部長陳雄文,中央社)
立院今日初審「加薪四法」中的《勞基法》修正案,初步決議未來上市櫃公司勞方應「會同工會」一起訂定利潤分享計畫書,沒有工會的也要召開勞資會議訂立,且要報當地主管機關。(圖為勞動部長陳雄文,中央社)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今(23)日初審所謂「加薪四法」中的《勞動基準法》修正案,在藍綠立委協商後,最後通過修訂29條上市櫃公司勞資雙方應共同訂立利潤分享書,並於次一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前實施,同時也通過79條修正案,未來公開發行公司若違反第29條規定,將處50萬以上500萬以下罰鍰。

「加薪四法」在藍委提出後,雖然在野黨同意應該為勞工加薪,但修法與加薪方式看法卻不盡相同,今日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先針對《勞動基準法》修正案進行初審。原提案提案認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公平考量員工之年資、薪資、 職位及績效,提出具體利潤分享計畫的規定」。

對此,勞動部長陳雄文支持應增訂勞工參與機制,藍綠立委也都有增提修正版本,方向具有共識,但作法卻各有看法,其中民進黨立委林淑芬就認為,公司應該至少提撥1/5盈餘作為利潤分享給勞工,以免勞工看得到、吃不到。最後在朝野協商過後,最後決議將由勞資雙方共同訂立。

因此《勞基法》29條以初審通過立委鄭汝芬、吳育仁、江惠貞、林淑芬、趙天麟、徐少萍等人共同提案,「事業單位年度盈餘應給與勞工獎金或分配紅利,且股票上市上櫃公司應考量勞工年資、工資、職位及績效,『會同工會』訂立利潤分享計畫書,無工會者召開勞資會議共同訂立,且計畫書要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此外,為了要讓上市櫃公司落實這項作法,也修正通過《勞基法》79條修正案,公開發行股票的事業單位若違法29條規定,將處50萬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加薪四法」,包括《公司法》、《工廠法》、《勞動基準法》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等四法修正案,其中前三法將要求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上櫃公司,須提出具體利潤分紅計畫,分配盈餘給員工,否則可依法處50到500萬新台幣罰鍰,而《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正案則規定若給員工加薪,可依加薪金額的130%扣抵營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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