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檢察總長黃世銘與馬總統共犯洩密罪,被台北地院依違反通保法及刑法洩密罪,判刑一年兩個月,但馬總統卻極力護航共犯黃世銘,不只先拖延黃世銘的總長辭呈,法務部長羅瑩雪甚至違法准予黃世銘,轉任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導致黃世銘得以檢察官身分申請退休,並領取法官法保障的優渥退休金,每個月至少可領納稅人十七萬六千元。
對於法務部涉嫌包庇黃世銘,民間司改會也提出批評,檢評會調查兩件評鑑案,分別是檢察總長黃世銘、特偵組組長楊榮宗、檢察官鄭深元所涉的洩密及監聽案,以及台灣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檢察官林秀濤所涉司法關說案,卻僅有黃世銘1人尚未受任何行政懲處,可見法務部刻意包庇,檢評會反而成為檢察官及法官退休的保障。
事實上,黃世銘在2013年九月把監聽立委柯建銘疑涉關說立法院長王金平的情資,面報總統馬英九,引爆「九月」政爭,黃被依洩密等罪起訴,去年北院一審將黃判刑一年二月,得易科罰金四十二萬元,黃當天依「一審有罪就下台」承諾請辭檢察總長,但辭呈被馬總統拖延,黃世銘也堅持上訴,依據法官法,若黃在退休前被判有罪確定,可能被免職而無法退休,因此黃世銘趁二審判決前,趕緊申請退休,企圖繼續領取納稅人的血汗錢。
可恥的是,法務部違法准予黃世銘回任檢察官,導致這個犯罪者得以遊手好閒,卻每個月領人民納稅血汗錢十七萬六千元,這看在月領22K的年輕人眼中,只能感嘆公平正義何在?因此北檢應追究羅瑩雪圖利黃世銘的刑事責任,以伸張公平正義。
過去法務部處理檢察官回任申請,有「維護檢察官形象」的行政標準,例如:前法務部長施茂林卸任後請調回任最高檢察署檢察官,當時法務部長王清峰即以「維護司法檢察官形象」為由,批示「礙難照准」。基此,行政程序法第六條明文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黃世銘涉犯洩密及違反通保法等罪,經檢察官起訴、檢評會通過撤職建議,且台北地院判刑一年二個月,已然徹底踐踏「檢察官形象」,羅瑩雪卻准黃回任,即公然違法。
羅瑩雪未遵守「維護檢察官形象」的行政先例,違法准黃世銘回任最高檢主任檢察官,圖利黃世銘包括主任檢察官薪資、司法官退休給付等納稅人血汗錢,此不法利益保守估計超過六百萬元,依據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規定,羅明知違背法令(行政程序法第六條),圖黃世銘不法利益,應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北檢應主動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