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委會主委李永得遭遇警方攔路隨機盤查,引發台灣是不是「警察國家」的議論。要討論這件事之前,應該要先定義何謂「警察國家」,把關鍵字拿去餵狗(google)就會知道,「警察國家」有其知識性定義,以下節錄維基百科的說法:「警察國家與法治國家的不同,在於個人自由的界限:法治國家僅只於保護人民不受不義侵犯,但是尊重個人自由;但是警察國家則以人民福祉為由,不惜侵犯個人自由。」讀完這個節錄可以發現,台灣的確有那麼一點警察國家的味道,畢竟「防制犯罪」為理由而進行隨機路檢,的確符合「以人民福祉為由,不惜侵犯個人自由」。不過概念性的詮釋與實務之間,還是有些模糊地帶,我認為,看待台灣是否為警察國家這件事,可以從另一個更接近實務的角度著手。
警察制度可以說是現代國家的產物,而現代國家,不管其制度為何,都有「絕對主義」的共同特徵,也就是,沒有比國家更大的權力來源,國家掌握解釋法律的最終權力,而警察就是國家執行此最終權力的第一線工作。雖說現代國家具有絕對主義的共通特徵,但就憲政體制的現代國家而言,在國家以下的各個部門,其實講究的是對於權力的監督與相互制衡,也就確保沒有哪個部門的權力會大到不合理,大到無法被監督。從權力的可監督性與合理性來看台灣的警察,其實情況不是那麼樂觀,警察執行各種勤務時,多半起手式就是要求民眾出示證件,但警察並沒有在執行勤務時出示證件的義務,當民眾遭遇個人權利可能為公權力所侵害的情況時,唯一可資辨識的,就只有警察制服上的警員編號,而且這個編號有時候還是可以遮蔽的。
再則,比較熟悉社會事的人一定都知道,在台灣,別想跟警察打官司,台灣的警察,除非嚴重觸犯法律被檢察官提起公訴,否則基本上就是金鐘罩護體,不用怕被告,因為很難告贏,這是制度的互相維護,警察與司法乃至行政體系高度互相依賴,沒有人願意去打破這個共生結構。也就是,在台灣,如果你遇上的警察侵犯個人權利的情況,體制內基本上是求訴無門。這裡並不是說台灣的警察制度不受監督,而是,邏輯上警察還是要對其他部門負責,要受到行政與司法權的監督,但實務上應該監督警察的部門選擇相當低強度的監督力道。一個很顯著的例子是,324鎮壓行政院行動的警察,當中有人都已經被拍到正臉,但找了三年就是找不到人,明明警察自己有人臉辨識系統,但遇到自己人系統就失靈。
我想在日常生活當中,大多數人都不會認為台灣是警察國家,畢竟走到這個時代,警察其實多數是謙和有禮、甚至卑躬屈膝、鞠躬盡瘁,但這並不影響在台灣公權力經常遭到濫用的現實,趾高氣昂的濫用權力,與謙和有禮的濫用權力,都是濫用權力,哪怕與警察遭遇的過程中有什麼不爽,循管道投訴,原本該負起監督責任的行政部門也是恭謹的回覆:「造成您的不便與不悅我們很抱歉,但警察沒有違法。」
最讓人憤慨的地方在於,李永得雖然經過一番唇槍舌戰,但終究是全身而退,安然離開現場,當下警察根本就是瞎貓在找死耗子,只想碰運氣,遇到講不過人家的狀況就自己龜縮。警察身負國家賦予的公權力,在行使其公權力時,更應該自我警惕,戒慎恐懼,像這樣率性為之,講不過人家都退縮,難怪會被我輩吐口水。
如果問我,我會說,台灣不是典型的警察國家,台灣是退化的警察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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