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金管會怠惰 金融消費者遭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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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怠惰 金融消費者遭殃

 2018-05-29 14:43
監察院於今年3月7日公布「TRF衍生性金融商品爭議調查報告」中顯示,金管會在開放TRF等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監理上有重大違失,並予以糾正。圖為衍生性金融商品TRF爭議公聽會/張家銘(資料照)
監察院於今年3月7日公布「TRF衍生性金融商品爭議調查報告」中顯示,金管會在開放TRF等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監理上有重大違失,並予以糾正。圖為衍生性金融商品TRF爭議公聽會/張家銘(資料照)

TRF衍生性金融商品爭議發生至今2年多時間,金管會於此類商品爭議期間多次以發布不實數據,或以切割受害者檢舉、申訴時間限縮受害者陳情權益、受害金額等方式,意圖掩飾銀行暴利行為及粉飾此類商品對台灣人民造成之傷害。

監察院於今年3月7日公布「TRF衍生性金融商品爭議調查報告」中顯示,金管會在開放TRF等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監理上有重大違失,並予以糾正。依據該調查報告中指出,此期間共發現7大項金檢項目累計最少超過90幾件違失案件,顯見金管會並未做適當行政控管,且該會前後僅處理TRF受害聯盟6件案例,其中3件已移送至台北地檢署偵辦中,並沒有將該會所有發現違失的案件或已錄案辦理的200多件案件移送檢調偵辦。

金管會為台灣最高金融監理機關,本應就其職責,針對金融秩序、金融案件嚴加監理;然,TRF爭議發生後,金管會對於受害戶之陳情推諉卸責,多以爭議為「私權糾紛」、「涉及事實認定」、「個別客戶與銀行間的業務糾紛」塘塞受害戶;而實際上,該會於2014~2017年間,針對銀行違法銷售TRF等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情事,以統包式方式裁罰5次。由此顯示,金管會實質上具備調查事實、確認真偽之能力,但對於受害企業之陳情卻選擇不作為,造成爭議延宕、企業競爭力受損,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蕩然無存。

企業受害 影響競爭力

其中,TRF受害聯盟會員Future Ace Inc.於2014年4月發函至金管會檢舉台北富邦銀行違法銷售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案件都已進入最高法院審理,歷經四年才於上週收到金管會回復台北富邦銀行確有違失。此等監理應為金管會檢查局、銀行局之日常工作職責,但卻要花4年的時間才能回復檢舉人,造成檢舉人於此4年多時間飽受訴訟之苦,無法正常生活。前述案例,凸顯金管會不作為,相關承辦人員怠惰失職!

又,另一受害會員巨諾公司自2016年6月起陸續向金管會銀行局檢舉新光銀行違法銷售之事實,但金管會未依法調查事實證據,若非以上述消極制式回復回應巨諾公司,就是在未詳加查證的狀況下,採信新光銀行片面之詞,導致巨諾公司權益受損。其後,巨諾公司共耗費2年多的時間,以一己之力,以59份公文持續向金管會檢舉、監察院陳情,自行蒐集證據,金管會才陸續針對其所提出之事證,進行調查及事實認定。調查事證、判別事實真偽本應為金管會之職責,然金管會卻推諉卸責,要求檢舉人自行舉證,且百般刁難後才願意就事實認定,還受害戶真相,此等行為應是領人民納稅錢、應保障人民權益的政府機關應有之作為嗎?

官員卸責 人民權益受損

另一名受害會員Ultra Chance Limited則是於2017年12月向金管會檢舉台北富邦銀行違法以一條龍方式銷售TRF衍生性金融商品,但金管會一樣消極不作為,公文以「個別客戶與銀行間的業務糾紛」塘塞受害戶。然,金管會於2014年~2017年分別四次裁罰台北富邦銀行,其中裁罰之違規事實均符合該受害會員檢舉之事證,但金管會仍選擇怠惰不作為、忽視事證、拒絕調查。更甚而,因其檢舉時間較晚,金管會欲切割該受害戶。試問,於同時期、同樣因TRF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受害,為何會因檢舉時間不同而有差別待遇?此等做法是國家行政機關該有之作為嗎?

上述三個案在在顯示,金管會身為台灣金融秩序最高監理機關,但卻怠惰、不作為,導致人民權益受害。金管會要不選擇不回應陳情人,要不選擇切割受害戶,要不要求違規銷售的銀行自行和受害戶解釋,此等作法不就像人民向警察報案偷竊,警察要求小偷自行和受害人解釋有沒有偷竊?金管會應作為不作為、推諉卸責、替銀行掩飾違法行為之情事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2、8、40、43條、《公務員服務法》第1 & 2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5 & 11點、《刑法》第15條、《憲法》第24條。

該會涉犯無論為前者哪一項法條,皆非國家行政機關應有之作為,亦非台灣社會人民之福!懇請監察院針對金管會公務人員涉有違法之事實、導致人民權益損害之事實詳查查明後,依據監察法第六條提案彈劾,以確保法律保護人民之權益、端正公務員做為及提高行政效率,增進台灣社會對於國家行政機關之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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