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電業法三讀 鼓勵綠電 2025邁向非核家園
寄件人 E-mail
收件人 E-mail

電業法三讀 鼓勵綠電 2025邁向非核家園

電業法三讀 再生能源優先併網 小型綠電免備用容量

 2017-01-11 20:35
立法院11日三讀通過「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電業法採「綠電先行」,一定基準以下的再生能源發電業無須備用容量,明定核電廠2025年全面停止運轉。圖/張良一
立法院11日三讀通過「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電業法採「綠電先行」,一定基準以下的再生能源發電業無須備用容量,明定核電廠2025年全面停止運轉。圖/張良一

立法院今(11)日三讀通過「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電業法採「綠電先行」,未來再生能源業者能選擇直接供電給用戶,或透過電力網輸配電,且享有優先併網、優先調度、輸配電費優惠等,一定基準以下的再生能源發電業無須備用容量,並明定核電廠應於2025年全面停止運轉。

為鼓勵再生能源,立法院朝野黨團歷經多次協商後,今天完成「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確定電業自由化部分採「綠電先行」,再生能源發電業可透過電力網輸配電,或是設置電源線連結用戶,直接售電給用戶。

條文明訂,在確保電力系統穩定下,輸配電業應優先併網、調度再生能源,且輸配電業者可依排碳係數,優惠輸配電費用。

新法也明定廠網分離原則,輸配電業不得兼營發電業或售電業,但可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後,輸配電業可兼營公用售電業,輸配電業必須獨立計算盈虧,不得交叉補貼,但經主管核准,輸配電業得兼營公用售電業,台電須在6到9年內進行廠網分離,分設發電、輸配電公司。

此外,發電業分派年度盈餘時,不含再生能源發電部分,全年純益只要超過實收資本總額10%,就應提撥超出部分的半數,超過25%的部分,則應全數提撥,提撥款項的半數須作為維護機組、投資環保設備,其餘半數應投資再生能源發展。

針對主管機關,三讀條文明訂,本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經濟部負責辦理電業政策分析與研擬、電價與各種收費費率及其計算公式的政策研擬、核定及管理;而電業管制機關則由經濟部指定,辦理電業與電力市場的監督及管理、電業籌設及擴建及電業執照申請的許可及核准。

至於優惠電價的部分,依行政院版通過,明定公用事業、各級公私立學校、立案社福機構及護理之家等收費將低於平均電價,但不得低於供電成本;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的身心障礙者家庭,其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之收費,應在供電成本中採最低價。

經濟部長李世光晚間召開記者會表示,電業法完成修法,彰顯台灣全力發展再生能源、落實能源轉型的決心,是台灣邁向2025非核家園關鍵的一步。

相關新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