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民黨主席兼總統候選人朱立倫於10月28日該黨中央常務委員會上宣示推動國會改革,而以議事效率化、協商透明化與議長中立化為其方向。國民黨立法院黨團隨即於11月10日提出相關法律的修正草案,內容包括國會議長中立、設置調查委員會與建立聽證制度、設置國會頻道、政黨協商納入直播、政黨協商期限由一個月縮短為15天;並得經院會決議強制表決、建立國會警察權、立法委員須就公物毀損負賠償責任等。
立法院長王金平隨後於16日接受《自由時報》專訪,就國會改革方向提出其個人看法,包括:聽證調查法制化、健全兩岸事務的國會監督、強化委員會的專業審查功能、提高議事透明度以及促進政策辯論和公民參與,目標是「落實全民國會」。12月4日,王金平率顏寬恆等14位國民黨籍立委,公開承諾推動「公民參與、調查聽證、全民國會」三大改革目標。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則由總召集人柯建銘代表,提出了《國會改革黨團版草案》,內容分為「人民的國會」、「開放的國會」及「專業的國會」三大主軸,分別就《憲法》、法律及立法院內規,全面提出改革主張。在憲法方面,主張廢除監察院以落實立法院作為單一國會的地位;在立法院相關修法方面,則主張建構國會的立法調查權與聽證權、立法院正副院長記名選舉與政治中立退出政黨活動、委員會單一召集委員制,以及落實議事透明化,將黨團協商公開轉播、記錄並刊登於《立法院公報》等。
國民黨和民進黨的國會改革主張,有其方向相同之處,亦有所差異。兩相對照,大抵共識最高者,可概括稱之為「開放國會」,包括立法調查和聽證的法制化、政黨協商透明化與議長中立化。
其實立法調查和聽證的法制化,早就是1996年12月國家發展會議的修憲共識,但未在國民大會獲得足夠的支持;直到民國2004年12月,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585號解釋〉,就立法院成立「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肯定立法院有權依法進行立法調查,並得實施聽證,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惟迄今立法院並未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訂定有關立法調查與聽證的一般程序。
再者,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也釋示「調查範圍不得侵害其他憲政機關的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的行使造成實質妨礙」,立法調查尚且不能「侵害」監察院的調查權。調查權是屬於監察委員個人的常態權力,立法院的調查權則屬於院會;立法院雖有公聽會之舉辦,但公聽會往往成為立委個人的公共關係秀,法律上並未要求其謹守兩面俱呈的原則,公聽會結論也不具有拘束立法權的效力,這些都有待聽證制度來加以補充與完善。
一旦立法院取得聽證權,則聽證案的利害關係人或相關議題的專家學者,就形同參與立法過程,這將有助於強化委員會的專業審查功能。
政黨協商是我國獨一無二的國會制度,卻也是立法院多年來最受詬病者。此一制度導致重大爭議法案,一旦有任何黨團聲請交付協商,這些爭議就不會在立法院公開辯論,而是遭到封凍,淪為各黨團在協商過程中進行政治交易的籌碼,大眾審議與討論的氣氛也因立法院的冷卻戛然而止。
朝野協商的過程人民無從知悉,對於法案爭議的解決,也多半無法提出一個具有共識性的說法;倘若協商失敗,最後則以強制表決做成多數決定,這時我們也多半看不到論證,只是力的較量;甚至當法律出現解釋上的疑義,吾人竟也往往無法由立法者的原意得到可資判斷的理據。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長期主張議事透明化,要求政黨協商過程公開,即是認為由政黨少數黨團幹部壟斷的議決過程,雖然對於少數保障以及共識民主的實現有其貢獻,但此一制度濫用的結果,對於國會民主造成的傷害,一言以蔽之,即為審議精神的渙散以及國會的黑箱政治。
或云,在制度管道因各方歧見過大而出現瓶頸時,則非正式程序的溝通有助於緩和衝突。這是事實,因為可以避免表演政治的干擾。蓋政客只想在媒體前討好其支持者,鞏固既有的政治基礎,而無心於與政治對手找出共識。讓政客免受壓力,能夠跳出既有立場,找出妥協的空間,是為其解套的最好辦法,而政黨協商則根本解決了這一問題,讓談判可以真正展開。
因此,制度化的政黨協商,就是要政黨留下歷史紀錄,給一個說法,供全民檢驗──我們當然不會天真地以為非制度性的政黨協商應當絕跡,那是事實行為,反映出政治的本質,本來就不可能規範。但制度化的政黨協商如果能夠透明公開,則見不得天日的政治交易或分贓,就不會被當成立法過程的常態,妨礙法案審議的進行。國、民兩黨都主張政黨協商過程應當錄影收錄在立法院議事轉播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中,也都進一步主張設立國會專屬電視頻道,讓人民得以同步知悉立法院所有議事和協商現場的狀況。
議長中立的問題,討論已久,總統馬英九即認為王金平不能遵從黨意,亟欲除之而後快;然從在野黨的角度,也批評王金平主持議事的公正性。立法院正、副院長於任內不得參與政黨活動,這是確保其議事中立的最好辦法。
以上這些共識性較高而無爭議的主張,我們認為可以在本會期完成修法,因為多數立委是否連任,猶在未定之天,而未必是修法後的適用者。在這種情況下,因利害衝突較低,也沒有尋租的機會,比較有可能秉持公正性與中立性來推動國會改革。就像第三屆國民大會屆滿前通過廢除常設性國大代表,建立任務型國大代表制度,再由任務型國大廢除國大制度,達成公民投票入憲,依靠的就是相對可以排除利益考量的成就動機。
民進黨或綠營2016年在第9屆立法院獲取多數席次的機會很大,屆時由新國會來展開改革,如果有礙於民進黨對國會的影響,要期待民進黨的支持,無異緣木求魚。由國民黨居多數的第8屆立法院來通過具有高度共識的國會改革議題,為下一屆國會建立更好的制度,現在是最好的時刻。
至於具有高度爭議性的主張,如國會警察權等,我們則建議,以尊重最新民意,保留給最具民主正當性的下屆國會來做成決定較為妥當。誠如許多批評者所言,如果國民黨認為國會改革很重要,那為什麼先前都一再阻擋民進黨提出的國會改革相關法案的交付審查?說穿了,就是基於執政的地位,不希望見到監督功能完整的國會。反之,民進黨若批評國民黨過去阻礙國會政治的提升,則我們也看不出來民進黨有什麼理由不接納國民黨現在與其立場接近的改革主張。如果是因為可能掌握國會多數的政治計算,那也就更加證明,國會改革的啟動時機,從第8屆國會的最後這一會期開始,是最好的選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