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日前通過反同三公投提案,引發挺同團體不滿,質疑公投主文有違憲之虞。中選會主委陳英鈐今(19)日表示,這3個公投不是同婚公投,而是「如何落實」同婚權利的公投,他強調,3個公投案涉及的是以何種形式立法,保障同性婚姻者的權利,並非同婚公投。
中選會17日通過反同3公投,分別為下一代幸福聯盟理事長曾獻瑩所提「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以及安定力量聯盟秘書長游信義所提「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等三案。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邀請中選會主委陳英鈐進行業務報告並備質詢,針對17日中選會通過下福盟提出3項反同公投進行報告。陳英鈐表示,「這3個公投不是同婚公投,而是如何落實同婚權利的公投,依據大法官釋字748號,相同性別者也有結婚的自由權,提案領銜人之前提案在這點不夠清楚。
陳英鈐說,中選會發函要求下福盟釐清,對方也承認同性戀者有結婚的自由與權利,所以這兩個公投案,涉及的只是要用何種立法形式,保障同婚者的自由權利。反同婚團體的第一案是指規定民法保留現有的一夫一妻,若同志要結婚,須由其他法律規定,大法官釋字748號也表示這是立法裁量範圍。
陳英鈐認為,即使公投通過,立法者仍有義務制定法律讓同婚者行使婚姻自由權,若2年內不制定,就可依民法規定結婚,這點是不變的,並不牴觸釋字748號,所以沒有基本人權拿來公投的問題。
至於同志教育是否排除國中小學,陳英鈐說,聽證會上的確對這項提案有牴觸憲法平等權的疑慮,但因為聽證會上各種意見都有,委員會也無法達成一致明確違反平等權的結論,因此基於「公民投票提案合憲推定原則」,認為提案符合公投要件。
陳英鈐表示,若下福盟的反同三公投提案通過第2階段連署並投票通過,相關權利人認為有受到歧視,立法並實施後有侵害基本人權、人性尊嚴或平等,可以循現有權利救濟體系尋求救濟或聲請大法官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