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陳水扁保外就醫案,法務部今(5)日上午11時30分召開記者會,政次陳明堂表示,矯正署10人小組依據擴大醫療小組建議,「認其病況確有惡化」,因此核准保外醫治一個月,但「病況穩定後,仍須回監服刑,其在外日數不計入刑期」。
陳明堂指出,審查小組開會時為求慎重,會中還當場去電詢問相關醫師意見,「但是醫師沒有接電話」,不過小組仍依擴大小組的「監獄內接受治療無法達到療效」、「建議應以保外就醫為宜」、「若能保外就醫時仍應有醫療小組之設置」三點建議,做成保外就醫的決定。
法務部除核准保外就醫1個月,期間「矯正署將請臺中監獄派員切實察看,作成文字與照片紀錄,以為日後准駁展延保外醫治期間之參考」。而為了弭平爭議,法務部強調,於人道及公平性之爭議,上個月初就責成矯正署研訂在監不能為適當之醫治之一致性基準如附件,一體適用所有受刑人。
以下是法務部新聞稿全文:
矯正署今日核准陳前總統保外醫治104/01/05
陳前總統保外就醫案經擴大醫療鑑定小組於103年12月30日提出鑑定報告,其結果為「依據上述多種臨床症狀顯示,陳前總統目前正處於進行性神經功能退化之狀態,而這種退化現象同時發生於數個不同的腦區。在臺中榮總醫療團隊積極的治療及臺中監獄的細心照護下,除了睡眠呼吸暫止症外,其他症狀無明顯進步,顯示目前的醫療模式仍然效果有限。在經過鑑定專家委員們討論後,這個現象最有可能的因素仍在於目前之環境無法適當的改善陳前總統之壓力因而造成其身體疾病持續退化,對於一位過去曾貴為國家元首的患者,目前的監禁生活環境確實對他造成極大的影響以及身心調適上的嚴重困難。」因此該小組建議:
一、 陳前總統需要進一步增加家人互動的頻率與支持的強度,居家療養,並且需離開目前居住之環境,始能有效的改善其目前之病況。且其身心已具有嚴重障礙,目前無法自理日常生活,需全日由看護協助照顧,因此本小組認為在監獄內接受治療無法達到療效。
二、 依據陳前總統過去三年中的治療史,其中包括了在監就醫以及戒護就醫(在臺北榮總及臺中榮總)等方式,對於其疾病的療效均不理想。依其病況嚴重程度,認為以在監外治療,才能有效保障其生命健康,避免其多重退化病情,控制不好而有隨時致死危險。因此本次鑑定結果建議應以保外就醫為宜。
三、 基於對於卸任元首以及法律的尊重,本小組建議未來陳前總統若能保外就醫時仍應有醫療小組之設置,一方面可以提供陳前總統醫療上必須之協助以及資訊,另可即時提供法務部矯正署對於陳前總統居家治療病況之掌握。
臺中監獄依據上開資料,完成初步審查,於103年12月31日下午函報矯正署。矯正署於104年1月5日上午9召開10人審查小組會議,會中電詢相關醫師意見,綜合比較陳前總統前後病情差異,認其病況確有惡化,符合監獄行刑法第58條「在監不能為適當醫治」事由,核准陳前總統保外醫治一個月,以利其接受更妥適治療照顧。相關交保手續將由臺中地檢署、臺中監獄接續完成。
前述保外醫治係屬以醫療為前提的暫時性釋放,病況穩定後,仍須回監服刑,其在外日數不計入刑期。其間矯正署將請臺中監獄派員切實察看,作成文字與照片紀錄,以為日後准駁展延保外醫治期間之參考。
法務部為消彌外界於人道及公平性之爭議,於103年12月初責成矯正署研訂在監不能為適當之醫治之一致性基準如附件,一體適用所有受刑人。
附件:法務部矯正署保外醫治審核參考基準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監獄得報請矯正署准其保外醫治:
一、罹患致死率高疾病,預料短期內將因而死亡。
二、身心障礙嚴重,無法自理生活,在監難獲適當照護。
三、病情嚴重必須長期監外住院治療。
四、肢體障礙嚴重,必須長期在監外復健。
五、病情複雜,難以控制,隨時有致死之危險。
六、罹患法定傳染病,在監難以適當隔離治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