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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不是特赦問題就了

2022-04-25 12:00
蔡英文總統首度特赦國軍將士。圖/取自總統府發言人臉書
蔡英文總統首度特赦國軍將士。圖/取自總統府發言人臉書

前花東防衛指揮部少將參謀長韓豫平,因涉將加菜獎勵金用於宴請軍官家屬,致被以公務員詐領公用財物罪起訴,於第二審判處四年六個月後,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只是涉及浮報金額僅為2,000多元,判處如此程度的刑罰,是否妥當,勢必有檢討之餘地。只是在總統行使特赦後,此案所帶來的司法與立法問題,卻仍留下疑問。

特別加重之理由

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之便,以詐術使人交付其物者,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6,000萬元以下罰金,此條文屬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特別規定。惟刑法詐欺罪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為何在公務員利用職務之便而犯時,馬上變成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因正是要求公務員必須廉潔自持,不能對民膏民脂有所貪圖。

而於部隊演訓後,為獎勵官兵的辛勞,總會有所謂加菜金的編列。既然是為犒賞官兵,就只能用於部隊人員,而不能及於私人。故若將此加菜金用於宴請來部隊探訪的官兵家屬,並加以核銷,似可因此成立公務員詐取財物之重罪。惟詐欺罪,雖不以自己得利為必要,卻須有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之意圖,而是否有此意圖,自應有客觀證據為證明,而非想當然爾之推論。

可引用大水庫理論嗎

至於這類宴請官兵家屬而用公費的情況,在部隊裡,雖不能說常見,卻也不能說少見。故於慣例上,常會以部隊長的行政費,即一般所熟知的特支費來加以支付。換言之,如果核銷人員,或為討好長官,或為一時之便等原因,而將原可以行政費支出之費用改以加菜金核銷,或有損軍人該有的紀律,但能否該當不法所有的意圖,卻有相當大的解釋空間。

尤其在這類基於權宜所為的經費核銷,金額也不大,能否以大水庫理論來加以阻卻不法呢?不過在第二審判決裡,以此理論並非法律明文,且因不明確又無共識,致否定被告引用的大水庫理論。惟應檢討的是,行為是否違反刑法,除符合法條的構成要件外,更須有實質違法性。若果如此,於韓豫平案裡,可否以損害國庫的利益極為輕微,而來阻卻刑事不法?

由於審視有否實質不法,除侵害結果輕微外,還得考量行為本身的不法內涵。而在此案中,雖所涉金額不高,但除詐領財物罪外,還觸及偽造公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僅以侵害結果輕微就可因此阻卻違法,於法理上,確實有欠妥當。惟就算因此判處被告有罪,但如此金額,判以四年半有期徒刑,能否通得過罪刑相當的檢驗呢?

量刑的不確定性

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只要是貪瀆金額在五萬元以下,即必須減刑。故公務員詐領財物罪的七到十五年有期徒刑,就變成三年半到七年半有期徒刑。若果如此,則以金額2,000多元,似就可以最低的三年半論處。只是關於量刑審酌事項,目前僅規定於刑法第57條,雖此條文列有十款事由,但諸如動機、目的、品行、智識、犯後態度等等,皆屬極為空泛的用語,最終就委之於法官深不可測的內在意志。

尤其是此案所涉罪名,不僅有詐領財物罪,還包括偽造公文書等罪,只因行為單一而以想像競合從最重的詐領財物罪論。故若法官考量於此,就不可能給與最低刑度的刑罰。更值注意的是,被告雖擁有不自證己罪權,即法官不能以被告保持緘默或否認犯行即來認定被告有罪,但於現實面,判決卻常以被告否認犯行,故以犯後態度不佳,致為從重量刑之理由。甚至於韓豫平案裡,無論何一審級,雖皆認定所犯輕微,但因其未能以身作則在先、又無悔意在後,自不值得憫恕,故也不以刑法第59條為減刑。如此的結果,除了反應司法者的恣意性外,也使不自證己罪權的保障流於空談。

再審仍應開啟

故面對韓豫平案所生的適法性爭議,或可由花蓮高分檢為被告利益聲請再審來加以釐清。惟此次總統之特赦,乃是依赦免法第3條後段,即罪與刑一同赦免,在已處無罪下,能否符合再審要件,就會有疑問。惟在過往,已有2000年罪刑同免的蘇炳坤案,幾經波折終為法院開啟再審及徹底洗清冤屈之例,故韓豫平案,應否比照,就是司法者必須深思的課題。

而此案的根源,仍在貪污治罪條例就已呈現罪刑失衡的本質缺陷。故欲藉由個案判決的減刑,以來緩和重刑立法的不當,乃取決於司法者不可測的內在權衡下,如何讓貪污治罪條例回歸正常的刑法體系,就是立法者責無旁貸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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