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局特勤人員,利用總統專機的禮遇夾帶上萬條香菸,遭調查局查獲,由於事涉貪污治罪條例之重罪,已由檢察官全力偵查。只是此事件,如依照目前官方或華航的說法,乃是約定俗成的陋習,這就讓人懷疑,現有的防弊機制,是否形同虛設?
根據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如具有刑法公務員身份而利用自己的職務機會犯之者,依據刑法第134條,還須加重二分之一。甚且,根據懲治走私條例第10條第1項,公務員包庇走私者,還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凡此刑罰,實屬相當嚴重。只是在菸酒管理法於2002年正式施行後,行政院將菸酒從管制物品中移除,致使菸酒走私的處罰,不再適用懲治走私條例,而落入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即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之輕罪範疇。
故此次免稅菸事件,若要以重罪對待,勢必得適用貪污治罪條例。故若夾帶免稅煙者是受到私人委託,且於得手獲利後,給予回扣為報酬,就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即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且得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的公務員違背職務受賄之重罪。即便查無此事,只是為賺取其中的差價來牟取自我的私利,還是可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即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得併科三千萬元以下罰金的非主管事務的圖利罪。而若直屬長官明知有此等情事存在,卻予以庇護或不舉發,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13條第1項,也可處一到七年有期徒刑。
事前預防機制檢討勝於事後懲處
惟貪污犯罪,除具有高度的隱密性外,往往也具有集體與結構性,幾乎很難由區區數人來完成。惟於偵查階段,所有事證尚在找尋,也不知涉案者有多少人、層級有多高下,實很難防止相關證據因此被隱匿,甚至湮滅。甚或如此次事件,若屬長期的慣習,檢察官在訊問相關人員時,很難不會有相互掩護的道德危險出現。不過,就算刑罰判得再重,也只能是事後懲處的工具,故對於事前預防機制的檢討,恐才是更重要的課題。
根據菸酒稅法第5條第4款,旅客自國外隨身攜帶之自用菸酒或調岸船員攜帶自用菸酒,未超過政府規定之限量者,免徵菸酒稅。而依財政部關稅署的規定,就是以一條香菸為限,超過者若未申報,除由海關沒入外,還可處以每條香菸五百元到五千元的罰鍰。
就官股並未過半的華航來說,或可因其在形式上屬民營公司,故於境外開放網路預購免稅菸就屬私法契約,是否超出法定限量,就應由消費者自行負擔法律責任,致可為此次事件卸責的正當化理由。但如此的說辭,到底是所有顧客皆可如此,抑或是僅有特定對象使然,實也讓人感到狐疑。更成問題的是,為了防止青少年及兒童透過網路訂購的方式取得菸品,於菸害防制法第5條第1款,就完全禁止以電子購物方式來取得菸品。故無論華航如何辯解,主管菸害防制的衛福部,就應立即依據菸害防制法第23條,處一萬到五萬元的罰鍰,甚至得按次數連續處以重罰。
此外,根據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都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為申報。而根據此法所授權頒佈的金融機構洗錢防制辦法第2條第2款的規定,目前是以五十萬元為申報標準。故對特勤人員動輒刷卡上百萬元且次數不僅一次,金融機構理應申報,調查局也應進行調查下,走私免稅菸的情事,早應有所察覺,但為何是由立委出面舉發才有偵查作為,實令人費解。而在六月底,行政院洗錢辦公室才剛宣布,台灣接受亞太防制洗錢組織的洗錢防制評鑑為最佳,對比此次免稅菸事件的後知後覺,實顯得相當諷刺。
總之,此等藉由禮遇夾帶私菸的不法情事,若真屬長久慣習,則設置於機關內部的政風機構,竟也未曾聞問,實又顯露出此等預防貪瀆不法的機制,到底能發揮多少實質效果。更重要的是,國安人員如此大膽的行徑,要非是對法律的無知、就是自恃特權可以超越法律。更重要的是,這些原本最應服膺法律、效忠國家的公務員,竟是如此汲汲於營利,這才是更讓全民擔憂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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