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專文】烏賊機汽車趴趴走 原來環保署曲解法律「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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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文】烏賊機汽車趴趴走 原來環保署曲解法律「放水」!

 2017-07-31 16:04
假設全台機車車齡超過5年而需每年定檢一次者有1千萬輛,而依近年「到檢率」66%推估,每年有340萬輛「應定檢而未到檢」之機汽車在馬路上趴趴走,環保單位也只能睜一眼、閉一眼。圖/民報資料照
假設全台機車車齡超過5年而需每年定檢一次者有1千萬輛,而依近年「到檢率」66%推估,每年有340萬輛「應定檢而未到檢」之機汽車在馬路上趴趴走,環保單位也只能睜一眼、閉一眼。圖/民報資料照

日前在民報寫了一篇交通部曲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對噪音機汽車大放水,以致噪音車日益張狂。無獨有偶,環保署也依樣劃葫蘆,曲解「空氣汙染防制法」第40條,以致對全國每年「數百萬輛」逃避定期空汙檢驗的烏賊車車輛「沒輒」,除非在環保單位於道路上所設之「車輛牌照辨識系統」發現蹤跡,才能處罰,其實機率很小,等於大開空汙後門。交通部和環保署聯合放水,難怪噪音空汙事件層出不窮。

日前在本報所揭發交通部所曲解〈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汽車拆除滅音器或以其他方法造成噪音者,處罰6千至2萬4千元。」此款在43條第1項乃是和「危險駕駛」等其他四款併立而單獨成立的,但交通部一紙解釋函,卻把此噪音條款和同項其他四款「危險駕駛」綁在一起,且謂:要先有危險駕駛之前提,才能依道安條例處罰噪音行為,否則仍要依〈噪音防制法〉處罰1千8百元至3千6百元⋯⋯。天啊!交通部居然用行政命令逾越立法院三讀立法的法律,立法院被「凌駕」也黙不吭聲,豈非交通部的「橡皮圖章」?還是縮頭烏龜?

環保署大概是「有樣學樣」,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使用中汽車⋯⋯」需定期或不定期接受空汙檢驗或抽查,逾期不受檢者處2千元罰鍰,此規定十分清楚,受通知而不參加空汙檢驗者罰2千元。但實際上如何?依公路總局統計,全台2016年底機車數1,360萬輛,假設其中車齡超過5年而需每年定檢一次者有1千萬輛,而依近年平均「到檢率」只有66%推估,每年有340萬輛「應定檢而未到檢」之機汽車在馬路上趴趴走,地方環保單位也只能「睜一眼、閉一眼」,奈它無可奈何!

「使用中汽車應空汙檢驗,逾期未到檢罰2千元」,法令明明有規定啊,為何地方環保單位開不了罰單?原來也是環保署「放水」,將「使用中汽車⋯⋯」非常狹隘地解釋為要有「證據」證明該汽(機)車是有在道路上行駛使用的(如擺在家中當古董者,非也),故汽(機)車有領牌照丶車籍丶繳稅都非空氣污染防制法上的「使用中汽車」,而一定要環保單位自行在道路旁設置「車牌辨識系統」攝影,再和數量龐大的未依規定到檢車車輛比對,若有所「對上了」,則可據此開出罰單2千元,但此法有如「大海撈針」或「瞎貓碰上死老鼠」,全台每年因而查獲「使用中」而「未到檢」開罰車輛不到一萬輛,其他3百多萬輛都成「漏網烏賊」,或其中真有極少部分屬遺失丶廢棄而未使用之汽(機)車,但車輛管理法令及稅法不是規定,凡汽(機)車車籍尚在未除籍(報廢)者,仍有依法納稅的規定嗎?稅務局徵牌照稅或燃料稅,還要用「車牌辨識系統」去比對此車是否有上道路「使用」嗎?

以上交通部和環保署以行政命令曲解「法律」是有百分之百鐵證的,也造噪音和空氣嚴重汙染難以消減,主管機關自己「放水」和自綁手腳,實已有凟職之處,立法院立法不被遵守而被打臉,監察院柏台職司風憲,對交通部和環保署此種違法濫權也裝聾作啞、視作無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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