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9)天初審通過《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在職與退休軍公教人員因涉及共諜案判刑確定者,將喪失月退俸,並追繳犯罪時領取之月退俸。此外,第2-1條也規定人民不得為恐怖組織、外國或中國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指定機構、民團體刺探、洩漏公務機密與發展組織。
內政委員會通過民進黨立委陳其邁版本,增訂《國家安全法》第5-2條規定,軍公教及公營機關人員,於現職或領受退休給予期間,犯前條第一項之罪(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者),並經判刑確定者,喪失其退休給與;期已支領者,應追繳之。追繳者應以犯罪時開始計算。
陳其邁認為,軍公教現職或退休人員如果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等規定,等於違反對國家忠誠義務,因此只要觸犯共諜罪且確定判刑,就會喪失月退俸,還必須追繳犯罪時間內支領的月退俸。
而國防部認為,應依照刑度輕重,按比例剝奪月退俸,包括被判刑1年到2年剝奪20%、2年到3年剝奪30%、3年到7年剝奪50%、7年以上全數剝奪,但最後還是以陳其邁版本通過,送院會前須經過黨團協商。
另外,有鑑於恐怖組織威脅國際安全,《國家安全法》也修訂第2-1條,規定人民不得為恐怖組職、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委託之機構。民間團體、個人、刺探、收集、洩漏或交付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書、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或發展組織。
由於《國家安全法》第5-1條修正條文各委員對罰金與判刑時間沒有共識,全案保留協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