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攻防戰,黑心商人再奏凱歌!繼兩天前(1日)彰化地方法院判決台糖向大統求償8千萬元敗訴之後,昨(3)日最高法院也駁回檢察總長顏大和聲請沒收大統18.5億元犯罪所得的非常上訴。理由是現行法律不能對「法人」沒收不法所得,只能沒收「自然人」的不法財物。這些食安判例不僅無法懲治黑心商人,也暴露台灣相關法律的漏洞;而相關條文的修正案,現在還躺在立法院。
這18.5億元的開罰,先後有兩次:第一次是彰化縣政府向大統長基公司開罰18.5億元,作為該公司的賠償基金。大統提出行政訴願,衛福部以「一罪不二罰」,刑罰優先於行政裁罰為由,裁定只罰大統1,584萬元。大統第一次躲掉18.5億元罰金。
第二次是彰化地檢署聲請沒收大統18.5億元的犯罪所得。這部分先是經彰化地方法院一審,僅判罰金5,000萬元,犯罪所得並不沒收;再由智慧財產法院二審,罰金下修為3,800萬元。加上之前1,584萬元的行政罰鍰,大統只要繳付5,384萬元,第二次躲掉18.5億元罰金。
最高檢察署認為,智財法院的判決與「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87號解釋「無責任即無處罰原則」不符。因為《食品管理法》也有對法人科處罰金的刑罰規定,可見法人是可以成為犯罪行為人。而且智財法院裁罰大統3,800萬元,代表大統確實有犯罪行為能力,「有責任且可處罰」,但智財法院又以大統無犯罪行為能力為由,只裁罰卻不沒收不法所得,可見自相矛盾。故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審理後,仍然認同智財法院的處理,因此駁回非常上訴,顏大和表示,尊重最高法院裁定,至於是否再提起非常上訴,等收到判決書再決定。
消基會秘書長盧信昌認為,食安事件如果每次最後都變成無罪、免罰或輕判的結果,會讓更多投機業者不知警惕。他認為,政府應該盡快找出解決辦法,例如增加行政單位或檢調的權力,納入認罪協商等做法,不然查緝、打官司、上訴都沒有用。
對於「只能沒收自然人財物,不能沒收法人財物」這一法律漏洞,法務部已提出《刑法》修正草案,並在上(11)月5日經行政院會議通過。這次修正案有兩大要點:一是明定沒收為具獨立性的法律效果,不再屬於「從刑」;二是追討犯罪所得及於第三人與不法利益。新增「追討犯罪所得的對象,及於犯罪行為人以外的第三人,包含法人、非法人團體,沒收標的則包含犯罪所得變得之物與利益及其孳息」的條文,以杜絕犯罪誘因。不過一個月過了,這個修正法案目前還躺在立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