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政府以照顧住宅方案安置南鐵地下化拆遷戶,選定另案區段徵收建築用地興建照顧住宅。該案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5條規定,以附帶條款的方式標售指定興建照顧住宅用地,民間開發單位以每坪9.1萬元(地價)得標(市價約20萬元/坪),規劃興建532戶,市政府和民間開發單位約定366戶保留戶,讓售價為成本價,亦即每坪平均10.5萬元(市價約25萬元/坪),據統計約255戶由安置戶承購,餘屋111戶為市府以上述成本價買回,可再委託民間開發單位以市場價代售,代銷費用以7.5%計,扣除代售費用後的溢價款歸市府。
為增加開發量體及安置戶數,減低單位土地開發成本,該案以都市更新方式開發,經審查後獲更新容積獎勵及開放空間獎勵,共計50%。該照顧住宅基地法定容積為210%,建照之實設容積314.8%。單位樓地板面積之土地成本約2.9萬元/坪,建築成本約8萬元/坪,合計樓地板的開發成本約10.5萬/坪。
該案標售土地的總面積為5,700坪,分兩期開發。第一期開發面積4,275坪含所謂的照顧住宅(市府參與分配建屋),第二期開發面積1,425坪,不含照顧住宅(市府不參與分配建屋)。第一期市府具處分權利之366戶保留戶占總開發案的68%。保留戶的合理比例應該就是以土地成本作價計算市政府應分配的比例。民間開發單位代售保留戶之餘屋的溢價款則為市政府分享的建案開發利益。
市政府的財務收入分成兩部分,第一部分是開發單位繳納的土地價款,約得5.272億元;第二部分是以成本價買回的建物,再以市場價售出,兩者的價差(溢價款),扣除代售費用7%,約得6.4億元。兩者合計約11.67億元。
市政府總收入除以所提供土地總面積,即為標售土地的實際單位地價(20.47萬元/坪),與市價行情(20萬元/坪)兩者並無落差,市府是在毫無損失之情形下,以降低民間開發單位的收益來達到居住照顧之目標。而民間開發單位因負擔366戶照顧住宅,投報率僅約15%,低於一般開發案。
類似這樣附帶條款的標售開發案,可以稱之為「標售土地及典型的合建分屋的折衷方案」,進一步分析,名義上為標售土地,實則為聯合開發或合建分屋的模式,堪稱為聯合開發或合建分屋的變通型態,這樣的設計非常的靈活巧妙,符合土徵條例第44條第1項第5款的規定,並且可以達到引進民間資源達到聯合開發或合建分屋的目的。
從合建分屋的觀點視之,照顧住宅案係先計算市政府應分回保留戶的成本,民間開發單位先付給市政府價款(保留戶的成本總價),安置戶以成本價購屋,付款給民間開發單位,具有類似合建分屋專案讓售代收款的性質,同時把市政府與安置戶之間的買賣關係轉化成為民間開發單位與安置戶之間買賣關係。
南鐵地下案用地取得採一般徵收,地主沒有土地權利價值,所以市府將土地與建物均以成本價讓售給安置戶。類似社子島區段徵收案,安置現住戶應以「社區單元整體開發」的方式為之,規劃不同型態的居住、生活及開放空間(含住家、商店、生活服務及公共設施等),每一安置戶持分的土地均以權利價值抵扣,自行負擔住宅所應持分的土地,建物部分(不含土地)則以建造成本價讓售(每坪約8-10萬元),由市政府先發放拆遷補償,住宅建成後由安置戶承購,或者協議以拆遷補償折抵,多退少補,這種由安置戶提供土地權利價值與公部門協助興建住宅社區的合作模式可稱之為「公辦協力造屋」。
雅典憲章說:「世界各地不管是古老的或現代的城市,都會由於相同的原因產生一些共同的缺陷,必須即時進行一些重大的工程建設以獲得改善。」是以,任何凍結土地開發的想法顯得非常的不切合實際。無論公共建設以一般徵收取得用地,或者以區段徵收為實施都市計畫的工具,個人權利與公共利益應該相互依存,達成具有建設性的共識,有時候為了社區環境的整備及重建,現住戶的拆遷在所難免。
而雅典憲章又說:「居所是都市計劃最初的關鍵所在。住所保護人的成長,庇護著人在日常生活中的歡樂與苦痛。…爲了能夠更方便提供住所一些公共服務:日常購物、教育、醫療或休憩,住所必須結合起來形成高效率的集合住宅。…建築將住所聚集起來成爲集合住宅,建築將預留出空地與建造的量體達成和諧的整體比例關係。」因此,社區居民、公部門與專業團隊必須攜手合作,共同營造美好的新家園,維繫既有的鄰里關係,使每個人都能分享基本的歡樂:舒適的住家、美麗的城市。而拆遷戶的安置與弱勢的照顧是這一切的關鍵,它需要有創新的思維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