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仙塵爆事件即將滿一年,就刑事部分,法院雖已為第一審判決,但關於附帶民事訴訟,卻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則在請求金額高達上百億元,也預示著訴訟費用的龐大,致會出現進入法院的障礙。
根據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罪,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確實不能算重。而由於此類案件,被害人往往會採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以來為民事求償,若雙方達成和解,法院判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給予緩刑的機會,就會相對提升。不過,如八仙塵爆的死傷慘重,依據刑法第51條第5款,即一罪一罰,亦可累加至三十年的執行刑,法院似乎也有重判的法律基礎。
只是根據刑法第55條,針對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侵害數法益,即學理上稱為想像競合的情形,必須從一重處斷。故如八仙案般,因為一次性的活動,就僅能算是一個業務過失行為,即便死傷者眾,最終也僅能以一罪論。既然如此,法官判處四年十個月,就已接近法定刑五年的上限,實也不能謂輕。更何況,刑罰加的再重,恐也無助於被害人的求償。
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對於財產權訴訟者,請求金額十萬以下,徵收一千元;十萬至一百萬,每萬元徵收一百元;一百萬至一千萬,每萬元徵收九十元;一千萬至一億,每萬元徵收八十元;一億元至十億,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如果案件上訴,依據同法第77條之16,還得加徵十分之五的裁判費用。如以八仙塵爆求償金額為二百多億元來看,起訴就得繳納上億元的訴訟費用,且在此等案件不可能一審終結下,裁判費用必得再往上加。
除此之外,一旦進入審判,還得繳交證人、鑑定人等的日費、旅費,甚至如八仙案,還得包括費用可能相當高昂的鑑定費用。雖然,這些費用最終可轉嫁給敗訴之一方,但在這類訴訟肯定纏訟多年的情況下,原告仍得先行負擔,致帶來訴訟攻防外的壓力。
為了突破此等進入訴訟的障礙,類如八仙案,就得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來救濟,一方面可免繳裁判費用,且在證據共通原則下,也無庸付出其他額外費用。只是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對象僅限於檢察官所起訴之人,如八仙案,檢察官只起訴主辦者,而不包括財力較為雄厚的場地出租者,即八仙樂園的負責人,就此部分的民事求償,就無法為附帶。更何況,刑事法院也以民事部分過於複雜,致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就又回到必須繳納訴訟費用的原點。
而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52條,若由消費者保護團體,如消基會,提起團體訴訟,標的價額逾六十萬元者,超過部分免繳裁判費,故八仙案如以此方式救濟,訴訟費用也就僅為六千多元。同時,法扶基金會亦可成立專案,來對此事件的被害人及其家屬進行無償的法律扶助,就消除此等案件進入訴訟的困境。
惟在公益法人資源有限下,其所能救助與扶助的範圍必然有侷限性。如消基會只能接受多數人被害的消費者糾紛之案件,而法扶基金會對非屬專案的個人申請法律救助,又得通過無資力的審查。故非屬公安或食安之類的其他求償案件,仍可能因無力繳交裁判費,致被拒絕於法院之外。
總之,現行以標的金額為徵收裁判費的方式,實是將請求金錢的多寡等同當事人的資力,不僅過於武斷,也阻斷了經濟弱勢者向法院提起救濟之權利,致亟待修法降低訴訟費用的門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