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性侵害假釋犯破壞電子腳鐐脫逃,警方雖即時逮捕,卻也犯下強盜案。而在2005年,性侵害防治法增加電子監控的規定以來,因破壞電子腳鐐逃脫者,大概有十多件,雖都能在事後追緝,卻也凸顯出電子監控並非萬能。而隨著電子監控也將運用於羈押替代,甚至是防制傳染病,如何彌補監控缺漏,就屬重要課題。
為有效落實性侵害假釋或緩刑犯的保護管束,根據性侵害防治法第20條第3項第5款,觀護人在經檢察官許可後,得要求其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外出。惟此種所謂宵禁的措施,若僅依靠觀護人為監控,實力有未逮。故依性侵害防治法第20條第3項第7款,在檢察官許可下,得對之實施科技設備為監控,此即為電子監控的法律依據。
而拜科技發達之賜,目前的電子監控皆採GPS定位,再配合4G、甚至5G傳輸,就能有效掌握被監控者的行蹤。只是若真採行全天、全面性的監控,恐有逾越性侵害防治法之虞。再加以緩刑或假釋犯的保護管束,目的並非在處罰,而是在幫助其儘速適應社會生活,並因此能走入正軌。故若採行二十四小時的監控,實等於是種無形監獄,致與社會復歸的目的有所違背。
也因此,受電子監控者於白天出外工作或上學,就處於監控較為寬鬆的時間。為了避免可能的出軌行為,檢察官勢必得根據性侵害防治法第20條第3項第8款的授權,禁止其接近特定處所或對象,並藉由電子監控的輔助,以來迅速得知是否進入禁制區域,並為有效的防制措施。
電子腳鐐材質易被破壞
而現今的電子監控科技,已比2005年性侵害防治法剛修正時進步許多,但關於電子腳鐐仍屬塑膠材質,就易被破壞。雖一旦被拆除,監控機關馬上會得知且進行逮捕,但因已無法藉由GPS定位,就得依賴傳統方式為追緝,勢必會有時間落差。
或許,隨著電腦晶片的精密與微小化,防止拆除或破壞的最佳方式,即是直接將電子晶片植入人體,但這必然碰觸到憲法的紅線,致不可行,故就只能將材質轉換為不易破壞的金屬物質。惟採取此種材質所做出的電子腳鐐,既影響日常作息,也會加深標籤的作用,致又面臨人權保障與犯罪控制的兩難。
而事實上,據性侵害防治法第20條第3項,法條所列舉保護管束期間,得為的措施裡,除了電子監控之類的防止逃脫外,還有諸如加強輔導、進行團體活動、甚至轉介團體為幫忙等,顯見,防止再犯只是其中一環,更重要的是希冀國家能對假釋與緩刑犯者,給予更多重返社會的處遇與幫忙。
既然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最主要的目的,是在使受管束者,能夠儘速為社會復歸,故除了消極性的監控外,更應有積極的處遇作為。惜於現行狀況,礙於人力與資源有限等因素,就此等應為重心的特別預防之工作,受到嚴重忽略,又回到防止再犯與逃亡的消極層面,致讓主事者在面對受電子監控者脫逃時,一直想著如何精進監控技術,而非如何使其改過遷善。畢竟,受監視者若非真心向善,再嚴密、再先進的監控,實也防不了逃亡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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