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利用關係企業利益輸送,其來有自,但在公營企業經營積效不彰,民間財團採取高槓桿財務操作發展版圖,在此兩因素加乘作用之下,當前的財團如同可以統治國家般,問題更加棘手,難以落實透明化的公司治理。
據中華徵信所2015年調查企業集團,2014年金融資產排名中,國泰金控以資產總額6.95兆元,首度登上全國資產龍頭寶座,並將歷年冠軍的「中華郵政」(資產總額僅6.47兆元)逼退至第2名,寫下台灣金融史上民營金融業資產總額超過官方金融業的紀錄。
此一資產排名的意義深遠,並非單純國泰金控與中華郵政爭取排名一、二的問題,而是國泰金控在國外包括中國和東南亞國協設有分支機構,靈活併購經營之下,金融資產大幅增加。政府監管能否充分兼顧海外曝險問題,是一大考驗。
目前金管會按季統計國銀對中國曝險,法令規定對中國曝險金額占淨值倍數上限為1倍,第2季曾監管檢查出來凱基銀行曝險風險過高,總額占淨值倍數高達1.10倍,雖然第3季已降到0.62倍,但有包括元大、台北富邦、凱基銀行三家仍超過0.8倍。此一問題如同搬台灣的錢去海外經營業務,例如在中國進行放貸,一旦授信品質不佳,形成呆帳,動搖台灣的母公司金融業。
其次,財團利用公司法的架構,成立「投資公司」,再以投資公司當法人投資,指定「自然人」當董事或監察人。這種成立一家公司,再用這家公司轉投資第二家公司,再轉投資第三家公司,如此可以從母公司、子公司、孫公司,一直到曾孫公司等,表面上「法人股東」屬於公司法所允許的制度,但經企業集團的操作,根本很難得查詢原始的投資公司是屬於誰,持股比例如何。
公司法修正曾對於法人股東,同時指定自然人擔任「董事」或「監察人」只能擇一,以避免受監督人和監督人角色混淆。不過,此一修正並未正視台灣的投資公司泛濫現象。以公司法立法例來講,日本、美國都明文禁止法人擔任公司董事。台灣企業集團已經關係太密切了,再利用公司法架構,成立多家「投資公司」,輾轉以法人投資,使真正投資者藏鏡於後,一旦財務出狀況,投資大眾將深受其害。
舉一則最具代表性個案,依中華徵信所調查,資產淨值占全國第八大的某企業集團,共有七、八十家公司,其中不乏上市、上櫃公司,集團總裁大名卻未出現在任何一家公司董事或董事長,其旗下公司多數是投資公司派法人代表擔任董事。
以最晚的一家公司在七月份上市以來,迭提供產業利多消息。此一集團規模龐大,經營產業複雜,包括紡織業、製藥業、水泥業、營造業、零售量販業、批發零售業、電信業、不動產服務業、醫療保健服務業、進出口貿易業、人壽保險業等,可謂跨製造業到服務業,包括硬體及軟體業。
再仔細分析該財團的自有資本比例,只有12.5%,也就是如果拿1百元來經營,其中有87.5元是向別人借來的,屬於自己的資金才只有12.5元,財務槓桿比甚高。
觀察該公司在上市前實收資本額才7億元,為了要爭取上市,從關係企業調撥獲利單位,資本額一下子增加到13億元。
法人代表是公司治理不透明的一環,多層的公司架構,最常創造「決策權」與「現金流量權」的歧異。經濟學上可舉例說明,若公司有N層,每層都由上層擁有二分之一的持股,則母公司對N層之後的各層次子公司仍然有百分之百的決策控制權,但其現金流量則只剩下二分之一的N次方,微不足道。
經濟學者說,任何牟利者都會利用其百分之百的決策權,把「好康的」交易留給自己現金流量大的公司,把較差的、風險大的交易,推給自己現金流量小的公司,此為標準的「損人利己」,公司治理差,此類損人利己之事一定多。
總之,當財團統治政府,社會的分配正義更加惡化,從郵局轉型的中華郵政公司,金融資產已略遜民營國泰金控了;而集團企業以利益輸操作,往往發生肥了公司,瘦了投資人的現象,此種資本市場,一旦財團獲利了結,政府欠缺管理架構,形同財團治國,問題不可謂不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