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專欄】公投效力難以捉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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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公投效力難以捉摸

2018-11-15 10:01
11月24日九合一選舉,除了要選人外,還有10個公投案要讓人民決定,依據現行的公民投票法,就算公投案過關是否都能實現直接民主的目的,卻也有很大問題存在。圖/取自pixabay
11月24日九合一選舉,除了要選人外,還有10個公投案要讓人民決定,依據現行的公民投票法,就算公投案過關是否都能實現直接民主的目的,卻也有很大問題存在。圖/取自pixabay

此次選舉,除了要選人外,還有10個公投案要讓人民決定,似代表民主原則的深化。只是依據現行的公民投票法,就算公投案過關,是否皆能實現直接民主的目的,卻也有很大問題存在。

去年5月大法官所做出的釋字第748號解釋裡,雖認為同性者的婚姻應受保障,但對於是修民法、還是立專法,則留有2年的時間,由立法者為裁量。只有在明年5月,立法院未為積極修法或立法下,同性者若欲結婚,就可直接適用民法的規定。這也代表,於此2年的過渡期間,不管是直接修民法,抑或立專法的公投提案,皆符合大法官的解釋。

只是兩個處於對立的提案,若同時過關,依據公民投票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對於立法原則的創制,一旦通過,立法院就必須在下個會期完成審議。則在立法者必擇其一下,就不可能同時符合兩方的要求,致使不滿的一方,依據公投法第30條第3項,直接向大法官聲請釋憲,致使戰線延長。從此就凸顯出,公投法未能規定立場相反的公投提案,必須合併或讓選民列優先順序處理方式,顯然是種缺漏,致須儘早修正。

而若立專法方過關、修民法方未過關,立法者依據公投法立專法後,同性婚者就根據專法為保障。而因聲請釋憲,必須窮盡一切訴訟手段,始能為之,故同性婚者,若覺得有違平等保障,勢必得再經一段漫長的行政救濟後,再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反之,若修民法方過關、立專法方未過關,立法者必須直接修民法來保障同性婚姻,而因異性婚姻本就於民法中有保障,故此種直接修民法的方式,並未有任何人因此受損或受害,則在提起訴訟須有權利受侵害才具有當事人適格下,就沒有人可因此提起救濟或訴訟,致難以具體個案來聲請釋憲。

再以是否同意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要求核電設備於2025年前全部停止運轉來說,屬法律的複決,一旦過關,依公投法第30條第1項,於公告3日內失效,且於2年內,不能再制訂相同的法律。但此條文的上位法,即環境基本法第23條的逐步非核家園仍存在,此複決案就夾雜著多重命題,即投同意票者,到底是要終結非核計畫,或是反對停止核電運轉年限,或只是部分運轉?因此,若立法院於公投過關後兩年內修法另訂停止運轉的年限,是否屬於相同的法律,就有疑問。


東奧正名的公投若過關,中華奧會屬民間團體,體委會似就只能發函中華奧會提出申請,致與道德勸說無異。圖/擷取自中華奧會活動粉絲專頁

另外,有關東奧正名的公投若過關,屬重大政策的創制,依公投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必須交由權責機關,即教育部體育署為相關處置。因所謂相關處置,實乃語焉不詳,又中華奧會乃屬民間團體,體委會似就只能發函中華奧會提出申請,致與道德勸說無異。若要使中華奧會積極提出申請,體育署必然得以帶有些許強制色彩的行政指導,如獎補助款的方式為處理。但如此的作法,恐就會碰觸到奧林匹克憲章,有關各國政府不能干預各國奧會運作之紅線。

總之,在公投法的門檻大幅放寬後,如過往要過關難如登天的狀況,似乎已經下降許多。惟在面臨同一事項卻有衝突的提案,或者在一事一投所造成的侷限與衝突性,以及公投過關後,其效力到底可以延伸至何處等等,於目前公投法,顯然都有漏洞與欠缺。也因此,於本次公投過後,勢必得根據今年的經驗,再次重新為檢視與修正,免使問題一直擴大與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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