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林鐘雄經濟特別專欄】解析「能源價格合理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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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鐘雄經濟特別專欄】解析「能源價格合理化」(一)

 2014-09-10 16:00
以「反映成本結構」為由,依「浮動油、電價公式」來調漲油、電價格,就等於是「能源價格合理化」嗎?(網路資料,民報合成)
以「反映成本結構」為由,依「浮動油、電價公式」來調漲油、電價格,就等於是「能源價格合理化」嗎?(網路資料,民報合成)

近年來,每當油、電價格要大幅調漲,中油、台電與政府就辯稱說,是為了「能源價格合理化」,是要「尊重市場」、「回歸市場機制」,是希望能夠真正「反映成本結構」,也是為了要「節能減碳」。一些自許為能源經濟學家的專家,更是搬出經濟學的「以價制量」說,來支持調漲油、電價格,俾便達成「節能減碳」的目標。

最近媒體又報導指出,即將展開的全國能源會議,能源稅可能會列為政策工具的討論議題。針對此一議題,經濟部長杜紫軍則表示,經濟部不反對徵收能源稅,但能源價格必須先合理化,因為若電價無法合理反映發電成本,再增能源稅,只會使推動電價合理化的阻力更大。他認為,電價合理化是為了不讓電價背負政策包袱,能隨能源配比調整、國際能源價格浮動,適時調整價格。這等於是再次重複他在八月底承諾今、明兩年不漲電價時,卻表示希望未來電價調整能採「浮動方式」,可能「每半年或一年調整一次」。台電董事長黃重球也跟著表示,未來兩年國際燃料價格不會有太大波動,國內電價短期內沒有調整計畫,但是仍希望能重提一個反映燃料價格的「浮動電價公式」(仿中油的「浮動油價公式」)。

問題是:中油、台電、馬政府以及部分能源經濟專家所提出的這些理由,掩蓋得了調漲油、電價格的真正原因嗎?其實,從經濟學理來探討,這些看似冠冕堂皇的理由是自相矛盾的。我們要問的是:以「反映成本結構」為由,依「浮動油、電價公式」來調漲油、電價格,就等於是「能源價格合理化」嗎?真的是「尊重市場」、「回歸市場機制」的作法嗎?真的是為了要「節能減碳」嗎?依經濟學理,該怎麼做才能真正促進「能源價格合理化」?這些都是值得解析、辯正的經濟課題。

何謂價格合理化?

首先我們先來談「價格合理化」這個口號的意義。馬政府既然一再強調,能源價格必須合理化,就應先界定清楚何謂「價格合理化」。馬政府的說法是,我國的油價、電價比其他國家低,造成用油與用電的浪費,有違「節能減碳」的政策目標;而人為壓低油價與電價,也造成中油與台電公司虧損累累,實在不合理。因此,馬政府主張必須「尊重市場」,大幅調漲油價與電價,以充分反映成本,使油價與電價合理化。

這一套說詞的邏輯,是立基於過去國際能源(原油、煤碳、天然氣)價格上漲時,國內的油價與電價曾經凍漲或緩漲,未能充分反映成本,導致中油與台電虧損累累,很不合理。如果「尊重市場」,當國際能源價格上漲時,國內的油價與電價就應跟著調漲,以充分反映成本,這樣就可使能源價格合理化,這樣就不會造成中油與台電公司虧損累累。這其實是一種似是而非的詭辯,將中油與台電公司虧損累累的原因全都推給國際能源價格上漲,而不思檢討改進兩家國營公司的經營效率不彰。

依最基本的經濟學原理,在一個自由競爭的市場裡,商品的價格是由供給與需求雙方共同決定的。當供給量大於需求量,造成「供過於求」時,價格就會向下調降;當供給量小於需求量,造成「供不應求」時,價格就會往上調漲。這就是最簡單的供需定理,也就是「市場機能」。由這個「市場機能」所產生的均衡價格,是供給與需求雙方都能接受的價格,自然就是「合理的」價格。在一個自由競爭的市場裡,供給者(生產者)是以成本最低(最有效率)的生產方式來生產,在這個市場決定的價格下,供給者可獲得正常利潤,但沒有超額利潤(暴利),也不會有虧損,故供給者可以接受這樣的價格。而所謂「尊重市場」,就是要接受由這個「市場機能」所產生的價格,不對價格作人為的干預或扭曲這個「市場機能」。因此,如果真的「尊重市場」,讓「市場機能」去發揮它的作用,的確可以促進「價格合理化」。不過,這與上述馬政府主張「必須大幅調漲油價與電價,以充分反映成本,使能源價格合理化」的說法有相當大的差異。

「充分反映成本」是否等同於「價格合理化」?

基本上,這樣的「價格合理化」並不必然等同於「充分反映成本」。因為這個「市場機能」所產生的價格,只能反映生產者是以最有效率的生產方式來生產的「最低成本」。如果生產者不是以最有效率的生產方式來生產,則其生產成本便不是「最低成本」,那麼,「充分反映成本」所決定的價格,一定高於這個「市場機能」所產生的價格。在此情況下,「充分反映成本」當然不等於真正的「價格合理化」。而中油與台電這兩家國營企業,最為人詬病的地方就是缺乏效率;也就是說,這兩家國營企業都不是以最有效率的生產方式來進行生產,其生產成本有包含「無效率成本」在內,當然不是「最低成本」。因此,以「充分反映成本」原則,來浮動調整油價與電價,當然也不等同於「能源價格合理化」。

再者,根據過去馬政府依「浮動油價機制」來調漲油價,以「充分反映成本」的經驗,所謂「充分反映成本」,就是中油將購油成本增加的部分完全轉嫁給下游廠商或消費者。「完全轉嫁」只有在需求完全無彈性(需求對價格變動完全沒有反應)的情況下才有可能,而在自由競爭市場則只能部分轉嫁,其轉嫁幅度的大小視需求彈性的大小而定。因此,以「充分反映成本」為由來調漲油價,其所決定的油價,遠高於在「自由競爭市場」下由供需法則所決定的油價。這是完全破壞「市場機能」、是「不尊重市場」的作法,當然也不等同於「油價(或能源價格)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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