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二章明文規定,我國國民依法享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的權利;選舉與罷免是控制官員或議員去留的權利,創制與複決則是控制法律制定的權利。這四項人民的參政權都屬於直接民權,又稱公民權,均必須透過「投票」來行使。
然而,經過25次修正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將「罷免」門檻一再提高,已讓憲法賦予台灣人民的「罷免權」形同虛設!現行規定中,選舉沒有投票率門檻,罷免卻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率,有效票中同意罷免者也要超過二分之一」;以這次公民團體自主性發起的「割闌尾」罷免行動來看,罷免對象2012年當選票數11萬多票,但依選罷法規定,罷免有效票數竟然需要15萬票,比當年得票數還要高出約4萬票才能罷免成功,真是豈有此理!另外還規定選舉可以宣傳,罷免不可以宣傳,這又是哪門子道理?一旦政治人物上台就不怕被趕下台,又怎能把人民放在心上,兢兢業業為民服務?
被一般民眾認為捧著鐵飯碗的公務員,已從早期高高在上的「官員」變成「公僕」,且政府積極推動不良公務員的退場機制之時,不良民意代表的退場機制呢?怎麼反而越修越回去了?看在公僕眼中,不禁有種「做賊的喊捉賊」的感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