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專欄】發展太空科技必須有的法制整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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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發展太空科技必須有的法制整備

2020-01-03 12:16
日常生活極度仰賴3C產品的現代,有賴人造衛星的運作。人造衛星相關事業於現今的地球,每年已有高達四千億美元的產值。圖為中大、晉陞太空科技於 20191111締約 共同推動太空產業發展新聞報導。圖/擷自公視網路新聞圖/擷自公視網路新聞
日常生活極度仰賴3C產品的現代,有賴人造衛星的運作。人造衛星相關事業於現今的地球,每年已有高達四千億美元的產值。圖為中大、晉陞太空科技於 20191111締約 共同推動太空產業發展新聞報導。圖/擷自公視網路新聞圖/擷自公視網路新聞

作為台灣第一家太空科技事業,即晉陞太空科技公司,原本預計於2019年12月27日於台東南田試射火箭,並將於2020年三月,發射商用的人造衛星,以能在未來的6G市場,取得先機。只是由於事前與當地居民的溝通出現問題,再加以火箭場所在地,竟是以養蝦場名義為登記,致有違法使用之嫌疑,也造成火箭試射的計畫,因此延宕,甚至取消。從此過程就暴露出,我國發展展太空事業的同時,卻完全忽略了相關法制之整備。

在蘇聯解體與冷戰結束後,太空科技的發展,已從軍事目的轉為民間的商業用途,尤其是在日常生活極度仰賴3C產品的現代,都有賴人造衛星的運作。惟此有效運作的前提,又以人造衛星廣佈於太空軌道為前提,再加以人造衛星的壽命僅有三、四年,就使人造衛星相關事業於現今的地球,每年已有高達四千億美元的產值。故就算是太空發展較為遲緩的亞洲,除最早發射衛星的日本外,諸如中國、印度、南韓等國,皆相繼投入大量國家與民間企業的資源,以期趕上歐美先進國家。

發展太空科技應有法律規範

相對於此,台灣在太空科技的發展,不僅在時間上已有所落後,投入的資源顯也無法與上述國家相比。更麻煩的是,這些亞洲國家,雖不能說完備,卻皆有規範太空事業的法律,但台灣在發展太空科技之時,卻未見有任何相關的法律規範。尤其在此次選舉,兩大政黨並未有任何太空政策的提出,且所有政黨,也只有時代力量提出太空法的制訂。這實在很難讓人相信,台灣發展太空科技的決心。

而在未來,若要制訂太空法規範,首要的目標,自然得先從架構性質的太空基本法著手。而在基本法中,必須先確立太空發展的目的,自然是以便利人民生活、產業振興與國家安全保障為目標,同時得兼顧國際法的遵守與環境的考量。而在面對太空發展的多重目標,以及相互間可能的衝突,勢必得在基本法中,課予政府制訂太空發展計畫的義務。而此計畫的內容,除了必須有太空發展的階段性時程、公私協力的計畫與相關許可程序,也得包括人才培養,以及對於環境影響的評估,更得有相關的賠償或補償為配套,以及現有法制的整備等等。

至於面對太空計畫可能的複雜性,亦得在基本法中,明文主管機關。而以目前國家太空中心,乃是隸屬於國家研究院之下。而此研究院,雖然目前以財團的型態存在,但究其實,仍是受到科技部監督的行政法人,故在其下的太空中心,層級實在太低,也僅屬研究機構,致與推動太空產業的目標,有所扞格。而由於太空發展,會牽動的政府部門繁多,於太空基本法中,就得明文是由行政院來為權責機關。甚至如日本的宇宙基本法,還規定內閣府必須設立宇宙開發戰略本部,並由首相擔任本部長,以期發揮政府的統合效力與資源,此或可為取法的對象。

而因太空基本法的建立,只是一種原則與架構性的立法,勢必得再藉由更為具體與詳細的立法,如人造衛星發射及其管理法,太空損害賠償法、太空產業振興法等等,才足以因應未來的太空發展事業,也才可因此降低民間業者投入此等產業,所可能產生的疑慮與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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