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司法的審判品質,一向令人垢病,尤其是面對大財團的時候。頂新假油是一個例子,日月光汙染案亦然。
2013年10月1日高雄市環保局抽驗後勁溪溪水,發現溪水遭強酸廢水汙染,溯源追查找到日月光K7廠,將完全沒處理的強酸廢水直接排入後勁溪,日月光負責人張虔生出面道歉並同意每年回饋地方巨額環保回饋金。
之後有關日月光涉嫌偷排廢水污染後勁溪疑案,高雄地院2014年10月宣判,廠務處長蘇炳碩等4人,被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判處徒刑1年4月至1年10月不等徒刑,均宣告緩刑,被告何登陽無罪,日月光公司法人處罰金300萬元。
2015年九月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日月光污染後勁溪案,二審逆轉改判無罪,連緩刑與罰金300萬元都省了。
從一開始日月光承認錯誤與捐出30億巨額環保回饋金,到法院判決緩刑與300萬元罰金,到最後法院竟然判決日月光無罪。
這些訴訟從輕判到無罪的過程,請高雄地方法院的法官告訴我們,台灣的大企業會因為重度汙染環境而受到應該有的懲罰與教訓嗎?人民的家園農田如果受其排放廢水汙染是否活該受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