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誰代表「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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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代表「司法」?

 2015-12-06 09:13

彰化地方法院日前做出頂新案一審判決,「檢方起訴求處重刑、法院全判無罪」的極端落差,導致輿論嘩然,批評聲浪不斷,甚至有民眾到法院高舉「司法已死」標語抗議。然而平心而論,在由檢察官、被告、法院三方面所共同構成的訴訟關係裡,究竟誰代表「司法」?頗值一談。

翻開現行憲法,本文第7章與增修條文第5條大抵針對「司法」進行原則性規範。其中涉及的憲政機關乃司法院,論及的人員則為法官,通篇憲法並無提及檢察官的隻字片語。換言之,忠實依現行憲法意旨,所謂「司法」專指法院。

今日各界習慣性地將「司法」概念從法院延伸至隸屬行政部門的檢方,其由來乃是幾部法律的作祟。首先在《法院組織法》裡,於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專章後,緊接著硬插入「檢察機關」專章,明文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各配置檢察署。」因此造成今日全國檢察機關全銜概為「某某法院檢察署」的弔詭現象。有趣的是,其英文稱謂往往又以「Prosecutors Office」自稱,刻意跳過法院(court)不翻,以免貽笑國際。

接著在《司法人員人事條例》裡,其中第3條復創設憲法所無的「司法官」概念,將隸屬法院體系的法官與隸屬行政體系的檢察官混同規範。於是在經年累月使用下,不僅是民眾,連學術界與法界也難免流俗接受這個悖離憲法意旨、便利卻不精準的語彙。

院檢雙方對「司法官」語彙的好惡,態度大抵南轅北轍。析言之,對於在憲法有明確地位的法院與法官來說,擺脫「司法官」糾纏之願久矣。2013年7月將「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司研所)改為「法官學院」即是一個成功「正名」的小里程碑。反之,對於本質隸屬行政系統的檢方而言,其基本態度則是積極擁抱「司法官」招牌不放。因此同樣在2013年7月,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訓所)也隨之改為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院「法官學院」與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兩者名稱高度雷同,前者建築物嶄新奢華,展現法院預算充沛的一面;然而有關法官養成訓練,迄今仍由後者一手支配。

文末,再次回到頂新案一審判決的後續發展。彰化地院用9大理由指摘檢方舉證不足,理直氣壯地高舉「無罪推定」原則,而為被告無罪之判決。彰化地檢則反批院方完全採信辯方鑑定人意見,其中更有被告廠商,鑑定意見明顯違誤云云。

案情發展至此,在這場備受台灣人民關注的院檢混戰裡,究竟應歸咎於做出無罪判決的承審法官乃恐龍法匠?負責實際調查起訴的偵查檢察官們貪功草率?抑或蒞庭論告的公訴檢察官們失職?這些俱為可受公評之事,值得輿論持續更精準、更細緻地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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