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第三十屆兩岸稅法研討會在台大法學院舉行,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施正文教授發表「大陸稅收徵管法修訂中的法律解析」論文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稅收征管法)修訂草案,2019年將正式進入人大審議程序。其中第88條有關稅務救濟繳稅前置的規定,將有大變動。
查中國1993年稅收征管法之「繳稅前置」(T)規定與台灣1990年修正之稅捐稽徵法類似,如下圖示。

按中國現行稅收征管法設置了複議和訴訟前先行繳納稅額的門檻,納稅人苦於無力繳稅而不得放棄申請複議和訴訟,稅務法律救濟案件幾乎為零。這次征管法修訂草案允許納稅人不繳納稅款就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但依然保留了提起行政訴訟前必須繳納稅款的門檻。
施教授建議徹底廢除提起稅務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前必須繳納稅款的門檻。絕大多數國家都不要求申請稅務行政複議或者提起稅務行政訴訟需要先行繳納稅款,因為救濟權是憲法和法律保障的公民基本權利,繳納稅款才能提起救濟將極大地限制救濟權的行使。
再者,繳稅前置無異於「拿錢買訴權」(按即訴訟權),而訴權是基本人權,人民有獲得迅速公正接受司法審判的權利,因此,本次修訂稅收征管法要完成開放稅收司法的使命,徹底廢除繳稅門檻,無論是申請行政複議還是提起行政訴訟,都不需要先行繳納稅額,以發揮稅收司法保障納稅人權益,監督稅務機關依法征稅,推進稅收法制發展的潤滑劑等重要作用,讓納稅人在每一個稅務司法案件中感受到稅收的公平正義。
我們發現稅制、稅法的改革,朝著現代化、公平合理化、法制化來發展,稅改跟著人權走,是文明國家的常態,台灣與中國也不能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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