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藍營地方政府對美豬爭議要提釋憲
有關美豬進口,藍營的地方政府打算要依法提起釋憲。作者覺得這是一個很好的作法,因為這是用講理的態度來對於政策進行討論。如果一開始國民黨就採取以政策辯論取代烏賊式攻擊、謾罵的作法的話,相信對台灣的民主是絕對會帶來正面的效果。作者專攻地方自治,對於此次釋憲想提出一些看法,供大家參考。
二、憲法107條與109條
此次萊豬爭議牽涉憲法107條與109條。憲法第107條第一項規定:國際貿易政策為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因此,美豬進口是屬於中央專屬之事項,對於這一點,中央與地方並沒有什麼不同意見。
對於美豬,中央與地方爭執最大的是地方可否超越中央所定之標準,對於美豬進行管制,要求萊克多巴胺「零檢出」。
第108條第一項規定「公共衛生是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而第110條在第一項規定「縣衛生由縣立法並執行」。由於憲法有109條之規定,因此藍營有人(見1月2日自由廣場:沈政男先生的〈釋字738談萊豬釋憲〉)認為各縣市可以制定比中央更嚴格的檢出標準,並認為這是合理而且必要的手段。
三、國內是採單一國的地方制度
其實,國內的憲法對於中央與地方權限之訂定,並不是以聯邦制度為基礎,而是以單一國的制度為基礎。因此對於108條之規定,在解釋上就有兩個可能性:第一是中央立法將公共衛生事項全部變做是中央事項,再以委辦方式交由地方政府來辦,第二是中央立法將公共衛生事項變成自治事項,而交由地方政府辦理。如果公衛事項是委辦事項的話,那麼地方政府就變成中央政府的下級機關,地方要受中央委辦機關的指揮監督,因此根本不可能以中央為對象,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乃至憲法訴訟。不過,因為第109條規定的存在,公衛事項就不可能是中央的委辦事項,而應當然是地方自治事項。
在大陸法系國家,事務的分配採取多層式的分配方式,把一個事務交由中央與地方來處理,全國性事務由中央辦理,而地方性事務則由地方辦理。國內各種行政法規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福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即屬於地方自治事項。地方政府在辦理自治事項時,並非中央的下級機關,而是公法人,中央只能依地方制度法與相關行政法令,實施自治監督。例如地方自治條例違反中央法令時,中央可使之無效,地方首長任內一定期間過世時,可由內政部派員代理……。至於地方可否訂定比中央更嚴格的標準呢?依照單一國的理論,國家最高意志之決定權在於中央,全國的統一是由中央透過立法為之,地方公法人之存活與權限大小都可由中央立法決定。
四、原則上,中央立法同意時,地方可訂定比中央更嚴格之標準
因此,中央在法律上如果沒有規定「中央所定為最低基準,地方可訂定比中央更嚴格之標準」時,地方是不可訂定比中央更嚴格之標準的,因為如果可以,則無異承認地方可任意立法而不受中央管控,如此等於承認地方可以割據坐大,而這是違反單一國之原理的。
不過,單一國的國家如果有成文憲法法典時,地方是可以以憲法為依據請求司法給與保護的。如果地方能證明:其訂定比中央更嚴格標準是符合憲法規定時,是有可能得到大法官的採用的。只是豬肉進口以後,它是會隨著批發與零售到處跑的,某縣市的豬肉經檢驗後,跑到別的縣市,其標準可能是不同的,消費者如果提出申訴,要向那個縣市提出呢?如果各地要各自以自己的標準針對進口商、批發商、零售商的美豬都加以規範時,那麼這就可能會造成一豬肉數檢驗,此即會造成一豬肉數管轄的現象。上面這種現象在國外,一定會以「跨地方數縣市」的理由而由中央立統一的法來要求地方處理。這跟電玩設置最大的不同是:電玩設置的店是不動的,只可能產生一地方政府管轄的現象,而不會有數地方政府共同管轄的現象。
作者期待此次之爭議能帶動地方自治理論的討論與真正合乎理論的地方自治之落實。

作者認為,藍營的地方政府打算要依法提起釋憲有關美豬進口是一個很好的作法,因為這是用講理的態度來對於政策進行討論。圖/擷自司法院大法官網站,民報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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