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我在專欄裡,曾經提到過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蓋瑞.貝克(Gary Becker)所說的一種法學見解。他指出不正當的商人,常常為了貪圖不當的利益而違法亂紀,例如製售偽劣商品、製造污染公害等。他認為對於這種商人應當重罰;且他認為所謂重罰,只是改變量刑的法理——對於這種犯罪,不再是看它製造多大的害處,而是看它是要圖謀多大的利益。如果只看它的害處,論罪必輕;但若看它圖謀的利益,論罪必重。
由台灣的塑化劑風暴,就可看出論罪法理的差異。塑化劑對人有害,但論有害,則涉及害處的舉證與研判,法官對比較長期的因果多半會低估。例如台灣的塑化劑風暴,消基會提告37家廠商,求償78.7億元,後降到求償24億元;但一審法院認為塑化劑並不影響健康,只判賠120萬元。塑化劑廠商不知道賺了幾十百億,卻只賠120萬元,有賠跟沒賠幾乎一樣,所以台灣的食安風暴沒完沒了。
到了高院二審,顯然處罰是加重了。高院認為塑化劑是毒性物質,就算大部分排出體外,仍有小部分殘留體內,雖然對健康不會達到就醫治療的程度,但不等於沒有傷害,因而判准精神慰撫金和懲罰性賠償金共計394萬,而每人的精神賠償,則為五干元至兩萬元不等。二審是比一審重了點,但重得依然有限。
因此台灣的食安風暴不斷,的確很容易了解。最關鍵的原因乃是台灣的司法界到現在還是以「害處論」來解釋食安問題。如果對食安問題根據它所造成的害處來解釋及研判,則食安問題只有鬧出人命或明顯中毒,才是明確的定罪依據,否則都有脫罪的空間。然而,台灣雖然食安風暴不斷,偽劣商品、有毒添加物層出不窮,卻沒有哪個事件吃死人,縱使對人體有害,也難以重罰重判。
正因為食安事件都輕罰,所以觸犯食安法,對不肖商人而言,遂成了合乎冒險成本的生意良機。販售黑心商品,利潤動輒千萬或好幾億,只賠個百把萬,當然黑心商人滿街走了。
也正因此,我多次強調蓋瑞.貝克的罪行成本風險理論。犯罪應有成本風險的量刑推論原則。犯罪者處罰太輕,利益太大,人們自然就會往犯罪的方向移動。古代的犯罪,在處罰上強調一命換一命,這符合了最基本的原則,所以人在犯罪時就必須小心估量;到了近代,白領階級的經濟犯罪愈來愈多,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犯罪所得增加,但風險卻愈來愈低,搞個黑心商品所受的懲罰極為輕微,要想黑心商品絕跡,當然很難。
因此對於各種黑心商品,尤其是黑心商品的案件,司法在量刑上必須改變量刑的推理方式,不要以它所造成的傷害作為量刑的依據,而改以它企圖獲得的利益作為量刑根據,這才會罪與罰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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