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環評大會昨表決通過深澳燃煤電廠環差案,投下「關鍵票」的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今(15)日並未出席立法院衛環委員會,遭到藍委抨擊要求下台,新北市也召開記者會批評,環團更是表達憤怒和不滿。詹順貴在環保署受訪時表示,他的個人理念和喜好在法律面前必須退位,在法律框架下,必須投下「修正後通過」,如果框架限縮自己理念推動,應走修法方式把空間打開。
備受爭議的深澳燃煤電廠擴建環差案,昨日在環評大會修正後通過,雖然環評委員中,不少專家學者對於台電的報告都提出質疑,但最後表決結果是8:8,科技部、內政部、農委會、衛福部和國發會的官方代表都投下贊成票,而在平手的狀況下,主席詹順貴最後投下修正後通過,引發環保團體和雙北的環保局極度不滿,同時此案和詹順貴的決定,也成為今天立法院的朝野話題。
詹順貴早上在環保署受訪時表示,他是依照法律規定要件,必須投下「修正後通過」,他個人理念跟喜好,在法律面前必須退位,深澳電廠差異分析結果並不符該第38條各款條件,所以縱使理念上不認同燃煤電廠的新建,但掌握公權力就不能凌駕法律,在現有法律侷限下,也只能忍痛投下符合法律要件的「修正通過」的選項,詹順貴也表示,要在法律框架下實踐自己理念,如果框架限縮自己理念推動,應走修法方式把空間打開,他是在「重做環評」條件跟法律要件不符下投下那票。
環保署也發聲明指出,依據現行《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已通過環評之開發案涉及內容變更時,須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36條至第38條規定,按其變更內容與原通過方案相較之強度與方向,分別以備查或變更內容對照表、環境影響差異分析、變更部分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等方式進行審查。
深澳電廠一案即屬環保署2007年審查通過「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之後續變更,本案變更後開發規模調降、明顯提升環保處理效率,降低整體污染排放總量、且未涉原規劃之保護區、綠帶緩衝區等變更,因此變更後並未對影響範圍內之生活、自然、社會環境或保護對象造成加重之影響,較之原方案不致對環境品質之維護有不利影響。詹順貴確認本案並不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各款所列變更部分應重辦環評的條件,因而做出支持審核修正通過之判斷。
詹順貴強調,不能逾越目前環評法的法律框架,他依現有規範做出決定,行政院跟經濟部送此案進來前本來就應該要想清楚後續可能會有的問題和風暴,他昨晚投票時也有附帶要求經濟部,現在到2025年的非核家園目標,發電的能源配比要先講清楚,在配比下重新檢討,深澳電廠的必要性,缺電也許是現在的問題,但深澳到2025年才興建完成,是否有興建必要可以再做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