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冤錯假案與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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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錯假案與司法改革

 仲裁人 2017-06-02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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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受難者林書揚先生1988年7月發表〈翻案的道理‧道理的翻案〉一文指出,翻案是冤錯假案的必然衍生物。所謂的翻案,乃國家司法機構,針對過去已施行的司法制裁,其所造成的既成事實,或自動或出於被動,進行重新檢查並予以改變的作業。因此我們不得不說,翻案是對國家司法權或司法制度的一種挑戰和考驗。

該文又指出,翻案包括法律上的、政治性的,以及倫理層次的等三種不同層次。人民要求翻案,政府不能不以最坦誠、最積極、最虛心的態度面對它。如果政府不具誠意、處理不當使錯案冤案一直堆積下去,很有可能使人民的要求層次逐漸升高。由法律翻案、政治翻案而倫理翻案,最後逼使人民立意要收回授權,即又是一場悲劇的開始。

前述所謂法律上的翻案,即是針對特定個案的錯判而由受害者提出要求,範圍往往只限制在執法技術上的錯誤。這時候執法當局接受翻案要求,不至於動搖到政權基礎,而只需處分一些個別的執法人員或修改處理上的缺失即可。不過,目前此類翻案的案例仍屬罕見。

因為冤錯假案的受害人所能運用的社會資源非常有限,要平反涉及很多的機關、很多的人,成為受害人與政府部門的艱難博弈過程,受害人想要平反成功,可說是相當困難的事。例如太極門案刑案部分奮鬥了10年7個月才無罪定讞;目前,稅務案件已逾20年了,仍在奮戰中。

中國人民高院田成有博士2015年6月發表〈別讓民眾對法治失去信心〉一文指出,「近一時期,各地法院經媒體陸續曝光了多起刑事冤、假、錯案,這些冤、假、錯案,對無辜者造成傷害,對司法界造成沉重打擊,對司法公信力造成災難性影響,令人震怒,催人反思。」他指出中國刑事冤、假、錯案的產生,其因素包括(1)理念錯誤 (有罪推定) ,(2)體制失衡(公安、檢察、法院三機關地位、職能不平衡),(3)正當程序缺失(嚴重的刑訊逼供)以及(4)司法不獨立。

目前法務部長想控告媒體人士,公然向「第四權」挑戰與壓迫,對司法改革的推動,將發生負面的影響。由於「黨國司法」體制仍然存在,「司法不獨立」的情形並未消弭。此次司法改革應由體制下手,才能避免司法冤、錯、假案的產生。否則,未來小英恐將步上阿扁被「政治追殺」的厄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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