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假新聞議題再度發燒,就有加強管制與處罰的修法建議,以來有效防止假新聞的氾濫。惟以德國去年所通過的專法為例,能否有效嚇阻,不得而知,卻肯定帶來侵害言論自由之疑問。
由於納粹之教訓,德國於二次大戰後,就將不少的反人道、反人權的言論入罪化,而隨著德國外來移民越來越多,也逐步將仇恨性的言論入罪化。如此的結果,就讓人思考,為了去納粹、去歧視所為的刑事處罰,是否也有違反罪刑法定之處。而在2017年,德國國會大選,反移民、反難民的主張與政黨,竟也取得一定的支持。為了防止日益擴大的種族衝突,執政黨就提出對網路言論為管制的提案。
而於2017年6月,德國國會就通過強化社群網站管理法(Gesetz zur Verbesserung der Rechtsdurchsetzung in sozialen Netzwerken;NetzDG),並於同年10月實施,以來對網路散佈的假新聞與仇恨言論進行管制。此法的對象,乃針對登錄的使用者超過兩百萬人且具有營利性質的社群網站,至於規範主軸,即是要求這類網站,於接受申訴有使用者之貼文涉及不法時,必須儘速為處理。而根據此法第3條第2項,只要此等貼文內容明顯(offensichtlich)違法,除非得主管機關同意,否則,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移除,並阻擋其擴散。若非屬明顯之違法,除非訊息具有爭議,致應由中立的第三方機構為審查,否則,也須在一星期內為處理。而社群網路業者若違反此等規定,還可處法人與負責人,最高五千萬與五百萬歐元的罰鍰。
只是德國的如此規範,從法案研擬、通過、生效至現今,就不斷有侵害言論自由與違反法律明確性之質疑。雖然,根據強化社群網站管理法第1條第3項,將違法內容僅限於侵害憲法國家、公共秩序、性自主權與個人名譽等的刑法犯罪,並列舉了二十四種類型,以來避免處罰的漫無邊際,並可避開真、假訊息如何判斷的爭執。
惟觀所列的諸多刑法罪名,卻有一共同特性,即構成要件的不明確。以法條所列的反人權言行之刑法第130條第1項來說,只要是煽惑對國內某些住民或族群為暴力行為,或者對之為謾罵、惡意中傷等違反人性尊嚴的舉措,就可處3個月以上、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這其中的煽惑、謾罵、惡意中傷等,皆屬極為模糊的法律概念,於司法上本就難於判斷,若再加以強化社群網站管理法,以明顯與否來為刪除違法訊息的時間長短之標準,則所謂明不明顯,恐更不易界定。故在規範處於多重不確定性下,課予民間業者迅速審查貼文內容的違法與否,甚至擔任司法先行者的義務與角色,既有違比例性,亦會使網路社群出現事前檢閱與篩選的寒蟬效應。
而我國現行可用以處罰所謂假新聞的規定,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第63條第1項第5款,即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三萬元以下罰鍰,或如廣播電視法第21條,即廣播電視內容有違法律、有害兒少身心、妨害善良風俗,可處二十萬至二百萬元罰鍰,比之於德國法,顯然更加的模糊與不確定,實更有侵害言論自由之疑慮,致得為全面的檢討與修正。至於要否專門立法,恐更得深思熟率,以免讓人有威權復辟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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