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多年來,台灣海峽台、中兩「岸」交往,人來人往,好不熱鬧。突然間,中國圖窮匕見,拿「九二共識」脅迫台方,為什麼?這要從「開羅宣言」說起。
「開羅宣言」一詞來自1945年七月間中、美、英三國所發布的「波茨坦公告」裡的「開羅聲明」(Cairo declaration),它被中華民國譯作「開羅宣言」,然後又被人轉譯作「Cairo Declaration」。
世界上沒有「Cairo Declaration」或「開羅宣言」;如果「Cairo declaration」指的是1943年十一月下旬開羅會議的「會議公報」(Press Communique),那麼它是中、美、英三國對日本的勸降書,文中提到三國決心加強對日作戰直到日本無條件投降;三國作戰不為圖利,也不為擴張領土;但是要剝奪日本自第一次世界大戰起所奪取的土地,也要把日本從中國「竊取」的土地如滿洲、台灣、澎湖「歸還」中華民國……等等。由於台澎不是日本「竊取」的土地,把台澎隨滿洲「歸還」中華民國等於為中華民國擴張領土,如此便和三國作戰的精神發生衝突,英國反對,終究沒有簽署。
1945年六月,「聯合國憲章」明文規定,由戰敗國分離出來的土地得交予聯合國託管,然後經由住民的公民投票決定前途。翌月,中、美、英三國發布「波茨坦公告」再對日本勸降,文中明載「開羅聲明的條件必將實施」,而沒有交代「開羅聲明」指的是什麼東西。
1945年八月,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投降,九月簽署降書。像美國占領日本一樣,中華民國受命接管台灣,但對台灣沒有主權。十月二十五日,在接管的「受降」儀式中,陳儀非法宣布台澎「正式重入中國版圖」,因為它於法無據,以致報紙上的「受降」消息直到「盟方代表」離開台灣之後的二十八日才刊出來。隨後,在國際訊息中斷的情況下,台灣警備總部即以「開羅宣言的決定」來屈服台灣人民,不服的就是「漢奸」!
1947年「二二八事件」爆發,既然中華民國對台灣沒有主權,為了杜絕台灣獨立的可能發展,蔣介石乃密令陳儀乘機屠殺人民,並在混亂中捕殺敢言的社會菁英。
1949年五月,台灣實施戒嚴,嚴密監控中共的滲透與台獨的發展。十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北京成立;中華民國政府帶著百萬以上的黨、政、軍人逃命「流亡」到中華民國沒有主權的台灣!二十四日,引退(帶總統銜退休)的蔣介石以中國國民黨總裁的身分發表<告台灣同胞書>,為了加強「開羅宣言」的說服力,他謊稱他在1943年「簽訂」了「開羅宣言」,這就是「開羅宣言」「簽訂」的開始。
1950年三月,蔣介石復行視事,回任總統。六月,韓戰爆發,美國派遣艦隊巡邏台灣海峽,中國即向聯合國抗議美國侵占「中國的台灣」,美國乃在聯合國大會提出「辯論台灣問題決議案」;十月七日,該決議案在中華民國和蘇聯的反對下,以42票對7票(8票棄權)通過,使台北和北京驚慌失措,十天後由北京出面「堅決」要求聯大取消該決議案;不過,中國願意到安理會說明立場。二十五日,蔣介石以總統的身分再發表<告台灣同胞書>,再度說他「簽訂」了「開羅宣言」。十一月二十八日,中國代表伍修權在聯合國安理會闡述台灣的歷史與地位的時候,數度提到中、美、英三國所共同簽署的「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
顯然地,戰後的中國政府(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台灣人民被戒嚴令壓到沒有聲音的情況下,都非法地強把「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這兩件戰時的勸降書看作戰後「主權移轉的條約批准書」來作為台灣歸屬中國的法源了。
1951年九月,「對日和會」在美國舊金山召開,英、美兩國顧及中國索取台澎的堅定立場完全與「聯合國憲章」抵觸而拒邀中國與會。既然台澎的地位有賴台灣人民的公民投票,因此「對日和約」只規定日本放棄台澎而沒有做進一步的處置。翌年四月,「對日和約」生效,美國結束對日本的占領;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因為回不了中國而繼續留在台灣「流亡」,也繼續在聯合國組織裡代表中國。
1971年十月二十五日,聯合國大會以76票對35票(17票棄權)通過2758號決議案:「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安理會五個常任理事國之一,它的政府的代表是合法的中國代表;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組織的所有權利,並決定把蔣介石的代表們從聯合國組織裡非法占有的位置上驅逐出去。」從此,流亡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就不能繼續在聯合國組織裡代表中國了。但是,整個決議案和台灣本身無關。
1991年和1992年,中華民國全面改選國大代表和立法委員,政府更新;中國跟著在1993年八月發表<台灣問題與中國的統一>白皮書,強調中、美、英三國所簽署的「開羅宣言」和「菠茨坦公告」的效力。
1995年四月十二日,美國加州的華文報紙《國際日報》報導台灣人沈建德發現1943年開羅會議的「會議公報」未經簽署,以及世界上根本沒有「開羅宣言」。隨後,幾個台灣人便持續在台灣和美國的華文媒體上揭發「開羅宣言」的荒誕與誤謬。1997年十月下旬,在台灣的國中歷史教育界為《認識台灣》教科書的編輯論戰告一段落之時,負責主編的國立編譯館(館長:趙麗雲)向外交部(部長:胡志強)求證;在掙扎了一個半月之後,外交部用這樣的結論回答:「該宣言雖未具簽署之形式,但無減損其法律效力。」
2000年二月,中國發表<一個中國的原則與台灣問題>白皮書,主要內容和七年前的白皮書大同小異;同的是隱藏了1936年毛澤東關於戰後中國要熱心援助台灣獨立的主張,也隱藏了「聯合國憲章」關於戰敗國分離地公民投票決定前途的規定;異的是首次沒有提到「開羅宣言」的「簽署」!但是卻提到了1992年十月底台灣海基會和中國海協會在香港討論事務性問題時的口頭表述,說那是「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共識」。
世間的常識,沒有簽署的支票等同廢紙;沒有簽署的國際文書一樣沒有法律意義,無需經過國會的討論表決程序。如前所述,天下沒有「開羅宣言」,如果它指的是內容矛盾、誤謬又沒有簽署的「會議公報」,那麼它本身就是廢物,也是夾雜在「波茨坦公告」裡的廢物。這就是中國政府突然間把一句沒有交集的口頭話看成比白紙黑字還嚴重的「共識」,而從2000年起渾身是膽地編造、推銷「九二共識」的理由。試想,如果在1992年真的有「共識」,為什麼中國不在1993年的白皮書中提出來?換句話說,所謂「九二共識」分明就是中國政府認識到台灣人已經看到了「開羅宣言」的缺失,警覺到無法繼續利用它來說服台灣人民之後所設計出來的替代品!
中共的刀筆、毛澤東的秘書陳伯達(1904~1989)說得好:「真理是不怕辯論的,怕辯論的就不是真理。」又說:「曲解、削改、捏造歷史的伎倆不足為訓。」然而,別的不提,光從「簽署的開羅宣言」到「九二共識」,人們都可以清楚地看到,中國政府捏造歷史的伎倆真正是一以貫之又樂此不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