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花縣路跑廠商可獨攬30年 工程會: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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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縣路跑廠商可獨攬30年 工程會:不合法

 2014-06-20 13:30
民進黨立委陳亭妃與花蓮縣議員劉曉玫今(20)日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質疑花蓮縣政府將路跑、馬拉松、自行車等活動,全部委託一家廠商獨攬15年,且可以延長15年。(劉明堂攝)
民進黨立委陳亭妃與花蓮縣議員劉曉玫今(20)日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質疑花蓮縣政府將路跑、馬拉松、自行車等活動,全部委託一家廠商獨攬15年,且可以延長15年。(劉明堂攝)

花蓮縣議員劉曉玫今(20)日與民進黨立委陳亭妃,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質疑花蓮縣政府將路跑、馬拉松、自行車等活動,全部委託一家廠商獨攬15年,且可以延長15年,連公共工程委員會都發函花蓮縣政府與政風處,認為不符合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陳亭妃和劉曉玫質疑,按照4/28招標公告,未來花蓮縣路跑、馬拉松或自行車等相關活動,由得標廠商取得各案辦理競賽工作之規劃執行權利。且履約期限一簽就是15年,視需要還可以展延15年;這等於保證得標廠商可以獨攬30年花蓮縣所有需要路權的活動。

劉曉玫指出,不僅往後需要路權的相關活動都由這家得標廠商來辦,且廠商對外也有募款權。陳亭妃表示,縣長1任才4年,縣政府怎麼會訂出一個「15+15年」的招標規定。且招標公告裡「是否複數決標」,也寫著「否」,也就是只有一家就可以決標。

陳亭妃也指出,縣府招標後,5/29決標,縣政府卻不敢公告到底是誰得標?她也向公共工程委員會質詢相關作法有無違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也於6/5發函花蓮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政風處,指出相關作法不符合政府採購法。

依工程會發文指出,花蓮縣辦理的委託案「履約期限為『自決標日起15年』」,「於履約期限屆滿後,視實際需要保留後續擴充期間1次(15年)』,其期間均過長,顯不符合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一項所定應以維護公平合理原則之規定,應予改正」。

花蓮縣府則表示,此舉是為建立路權使用制度,杜絕不肖團體擅用全民公共財,占用路權,並向不特定人收取報名費,且無監督機制檢視帳目明細。花蓮縣府強調,縣府透過公平、公正、公開委託案,撥亂反正,制度化、法制化大型體育活動,並讓全體縣民共享利益,實踐公路正義,還路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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