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專欄】簡訊實聯制可用於犯罪偵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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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簡訊實聯制可用於犯罪偵查嗎

2021-06-21 12:55
台中地院強制處分專庭的法官,審查警方聲請搜索票時,發現有利用簡訊實聯制以找尋犯罪嫌疑人行蹤之情事,遂質疑中央疫情指揮中心一再強調,簡訊實聯制不會用於防疫之外的說法。示意圖/民報合成
台中地院強制處分專庭的法官,審查警方聲請搜索票時,發現有利用簡訊實聯制以找尋犯罪嫌疑人行蹤之情事,遂質疑中央疫情指揮中心一再強調,簡訊實聯制不會用於防疫之外的說法。示意圖/民報合成

有台中地院強制處分專庭的法官,審查警方聲請搜索票時,發現有利用簡訊實聯制以找尋犯罪嫌疑人行蹤之情事,遂質疑中央疫情指揮中心一再強調,簡訊實聯制不會用於防疫之外的說法。惟檢警則稱,取得這些資訊,都是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規定,絕無逾越法律之界限。關於此爭議,到底問題出現哪?

關於手機的任何簡訊,因屬通保法第3條第1款的通訊範疇,故若要取得其內容,原則上,就得依據通保法第5條第2項的規定,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司法警察就可因此取得通訊內容。

只是簡訊實聯制,乃是用於發生新冠肺炎確診個案時,藉此迅速掌握其足跡,亦同時確定有多少接觸者。故其並無所謂通訊內容,只是在紀錄使用者的位置,故屬通保法第3條之1條第1項的通信記錄,致為個人資訊保障的範疇。而依通保法第11條之1第2項,司法警察若為調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認有必要與關連性,在得檢察官同意後,即可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以此次引發爭端的案件來說,因涉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即一到七年有期徒刑的電信詐欺罪,自屬可調取通信記錄票的範疇。故刑事局國際科在取得檢察官許可,且向法官聲請核發調取票後,以此向電信業者調閱涉嫌者的相關資料。而這其中,自然也會包括這一個月來,被大量使用的實聯制資訊。

故檢警所取得的個人資料,從因果的連結來看,確實不是由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所提供,且現行法制也無調取通信紀錄必須排除疫調資料之明文。故於形式上,取得實聯制的個資,似無任何違法之處,但於實質上,卻與政府所宣稱簡訊實聯制僅為疫調之用,有明顯落差,也是法官所指摘之處。

雖然,看似不起眼的簡訊實聯制,看似對個人隱私無侵害,但在疫情緊張之時刻,出入任何場所都必須為登錄,藉由這些點與點的連結,即可勾勒出個人非常完整的行蹤,即所謂馬賽克理論。故司法警察,先藉由取得通信紀錄的調取票,而毫無保留的取得所有手機的通信紀錄,尤其是目前被大量使用的簡訊實聯制,確實可掌握涉嫌者的行蹤,若因此進一步聲請搜索票,顯然就逾越了當初設計此系統的目的,於實質上來說,顯然就有目的外使用的極大疑慮。

事實上,從去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通過,並於上月再延長一年期間,最為人所詬病者,即是第7條授權給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的應變措施過於廣泛。也因此,為防疫所為的監控、疫調,甚至因此所得個資可否為目的外使用、何時註銷等等,皆來自於概括授權而乏具體的法律規範,致必須儘速為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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