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新竹市議會黨團舉辦感恩餐會,遭民進黨指控涉及賄選,竹檢雖積極進行約談,卻難在選舉前有個水落石出,也凸顯出目前賄選不止,卻不易訴追的現狀。
由於台灣土地範圍並不大,因此,台灣的選區劃分必然趨於狹小,選舉人數自然不可能太多,這已使得賄選因子潛藏在台灣的大多數選舉中,尤其是在地方性的選舉,更為顯著。以縣市議員的選舉來說,目前仍採取一個選區的多數當選制,有些地區,甚至只要得票數破一萬,當選即無問題,這自然很難防止賄選情事的產生。更可能的情況是,若碰到多合一選舉,候選人間為了節省成本,也會產生合縱連橫的現象,如縣議員候選人可能結合縣長與鄉鎮長候選人聯合買票,不僅可以節省行賄成本,更可使選民產生賄選金額比其他候選人優厚的錯覺。而在採多數當選制下,同黨候選人亦可能相互合作,以買票並輔以配票的方式,而得以使同黨候選人全數當選,而這樣的合縱連橫策略,更可營造出「一人當選、團隊服務」的假象。
至於立委選舉,目前雖採單一選區兩票制,但由於選區實在不大,再加以某些大黨必然掌控實質的劃分權力,致使很多選區,就成為某些政黨的囊中物。這在無形中,也會加劇與助長賄選的風氣。也因此,若欲嚇阻敗壞選風,就得增加行賄成本,即從加強賄選的訴追著手。
欲增加犯罪成本,首要當然在於刑罰是否有嚇阻效果,針對受賄的選民而言,由於屬三年以下的輕罪,即便被查獲,檢方亦多以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對待,而更可能的情況是,由於人數眾多,根本無從查起,所以針對賄選的訴追,基於資源的有限性,也只能針對行賄者。
而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投票行賄罪的法定刑為三到十年有期徒刑,不可謂不重。只是由於賄選的普遍存在性,在執法機關人力有限下,是否被訴追乃繫於一種機率性,致易產生僥倖心理。又在候選人不可能親自買票,故遭檢警調查獲者,實多為樁腳,而因法條明文自白者須為減刑,若其認罪有助查獲候選人的共犯性,如此優待,尚無可厚非。惟若其堅稱是個人行為,與候選人無關,就形成一個防制的漏洞,再加以審判時間的漫長,對投票行賄罪的重刑效果,實已無太大意義。
更糟的是,選舉行賄罪在審理時,關於對價性與否,司法實務雖不以金錢多寡為絕對標準,卻須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認定,惟如此飄忽不定的標準,實難為具體個案的判斷基準。如所謂政策買票、發放選舉文宣附帶原子筆等小禮物、以慰勞名義免費請選民吃流水席、發走路工等等,是否具有對價性,法院判決仍屬分歧。這不僅使得相類似案件,會因司法者的不同致造成差別對待,同時在選舉過程中,檢察官任何查賄的舉動,都可能被候選人指為是政治打手,原應屬中立的公親反成為事主,致為惡質的選舉更添混亂。
而如今,國民黨在新竹市的感恩餐會,雖是由市議會黨團所舉辦,致可因此來撇清總統與立委候選人只到場、未造勢的賄選傳聞。惟根據各地檢署所張貼與禁止的賄選新手法(如彰化地檢署),皆明確指出,透過各種公會或團體,以各種名義大規模邀集與動員有投票權人免費飲宴,候選人只要於其中穿梭宣傳,就算沒有任何傳單發送與競選動作,亦是以合法聚會之名來掩飾行賄之實。若果如此,檢察官自應本於獨立行使職權的角色儘速來查明真實,以免自打嘴巴。而一般民眾更須體認,若選民普遍仍願意收受賄選的不正利益,致具有可收買性,則再多的制度改革與刑罰,恐都無法嚇阻賄選的猖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