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專欄】北市議會藍營找錯人了,景峻非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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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北市議會藍營找錯人了,景峻非音寧!

2018-07-22 12:12
議長吳碧珠更以該自治條例有法律上之漏洞,應以「潛規則」丶「慣例」作為補充為由,以北農總經理向來有接受議會質詢之慣例,強烈要求北農總經理吳音寧,應至市議會列席備詢。圖/郭文宏
議長吳碧珠更以該自治條例有法律上之漏洞,應以「潛規則」丶「慣例」作為補充為由,以北農總經理向來有接受議會質詢之慣例,強烈要求北農總經理吳音寧,應至市議會列席備詢。圖/郭文宏

沉寂了些許日子,吳音寧的新聞又再度躍上熱門新聞版面了。

由於台北市政府投資台北農產運銷公司(以下簡稱北農)僅佔整體股權的22.76%,尚未超過整體股權的50%,依據《臺北市政府投資事業管理監督自治條例》第9條的規定,非台北市政府股權代表的吳音寧,毋庸接受台北市議會之邀請列席備詢,而吳音寧也有意循此規定拒絕列席備詢,卻遭不少藍營議員批評為「藐視議會」。議長吳碧珠更以該自治條例有法律上之漏洞,應以「潛規則」丶「慣例」作為補充為由,以北農總經理向來有接受議會質詢之慣例,強烈要求北農總經理吳音寧,應至市議會列席備詢。

行政向立法負責為關鍵所在

雙方間的一來一往,著實讓人有霧裡看花的感覺,不過若能從《憲法》權力分立與制衡,行政權向立法權負責的角度觀察,即可釐清箇中脈絡,判定誰是誰非了。為了有效保障人民權利,防止行政權擅斷妄為,因而《憲法》有了行政權須向立法權負責的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制,就地方自治團體台北市而言,代表行政權的北市府官員,即有接受台北市議會之邀請並列席備詢的義務。

緣此理路,台北市議會為管理監督台北市政府所投資事業之業務狀況,邀請代表市府官股的代表人,至市議會接受質詢,實屬合理且需要。更進一步地,倘北市府股權佔所投資事業整體股份已逾50%,則北市府將可有效掌控公司董事會,董事長不消說必為北市府的官股代表無疑;而總經理則由北市府所掌控的董事會所委任,此時的總經理,不啻為北市府的官股代表之一。

基此,在北市府股權超過50%時,市議會可邀請市府官股代表的董事長與總經理列席備詢;惟北市府股權若未逾50%時,則依然可邀請具北市府官股代表身分之人士,列席報告,而這也就是《臺北市政府投資事業管理監督自治條例》第9條的規範內容及立法原理。

無「慣例」「潛規則」補充之必要與空間

由上可知,該條例第9條之規定,已將具北市官股代表人,於所投資事業股權是否過半之各種情形,詳列於條文內容之中,並無絲毫法律漏洞,是以尚難認為有「慣例」丶「潛規則」作為補充之必要與空間。其次,「慣例」丶「潛則」亦不能違反行政權向立法權負責的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理,若非北市府官股代表,則絕無向北市議會負責之必要,北農總經理吳音寧為農委會所推薦,至多僅能代表農委會,豈有農委會之代表,須向北市議會負責之道理。

再者,所謂「慣例」丶「潛規則」亦須為長久以來之慣行而無反例之發生,北農於1974年10月籌備成立,在近44個年頭裡,僅有韓國瑜與吳音寧兩位前後任總經理,曾至市議會備詢,2013年1月前的其他任總經理皆為反例,試問:台北市議會議長吳碧珠口中的「慣例」,還有可能成立嗎?而所謂「潛規則」更是不堪聞問,諸如紅包丶回扣……等不法汙穢事,多假「潛規則」而行,影藝圈小影星陪吃陪喝……也都是潛規則,吳碧珠議長講市議會有潛規則,到底那一類?

找對官股代表陳景峻

其實,誰該對北市議會負責,接受市議會的質詢,十分清楚地,就是北市府在北農的「官股代表」,而這個官股代表是誰?沒錯,就是眾所周知的台北市副市長兼北農董事長陳景峻。農委會所推薦的北農總經理吳音寧,所應負責的對象是農委會及北農董事會,北市議會若真想修理吳音寧,則應先在市議會修理陳景峻後,再由陳景峻回到北農董事會修理吳音寧,只是董事會係屬合議制,一個人頭一票,票票等值,光憑陳景峻一人恐怕也孤掌難鳴,甚至還可能落得自取其辱的下場。

毀憲亂農在所不惜

令人不解的是,北市議會竟異想天開,不惜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理,不但直接要求吳音寧至市議會接受藍營議員的羞辱,而且還振振有詞吳音寧若不自投羅網,北市議會將凍結補助北農相關預算。奇葩哉!該負責的陳景峻不找他負責,不該負責的吳音寧,卻如死仇般地就算犧牲全國農產運銷秩序,也要逼她吞下本不屬於她的「炸彈」,難怪有人會說:「國民黨不倒,台灣不會好。」由這個事件看來,還真是論證,國民黨所受的教訓,距離喚醒它的程度,恐怕還遠遠不夠啊!

憲法不容無關個人意願

面對這顆專屬北市府的「炸彈」,柯文哲卻要吳音寧面對它、處理它,這樣才算經得起考驗,此話現在聽來實在格外諷刺。《大法官釋字》第499號解釋曾經闡示,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違反該原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職是,於此敬告台北市議會議長吳碧珠為首的藍營諸議員,吳音寧是否接受市議會備詢,已不是她個人願不願意,而是《憲法》斷不容許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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