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瑜以將近九十四萬票遭到罷免,一些不同意見團體欲醖釀報復性罷免,鎖定幾位親綠的民意代表。有傳聞,親綠陣營乘勝攻擊,將台中市長盧秀燕等列為下一波罷免對象。這些均僅是傳聞,尚未付諸行動,可是如果屬實,以罷制罷絕非國家之福,損害政治安定,升高政治對峙,此風不可長。
韓國瑜的崛起、捲起韓流及被罷免收場,短短兩年台灣政壇奇皅倍受矚目。究其原因,相關討論不勝枚舉,仔細想想,韓國瑜本人丶國民黨丶民進黨政府丶高雄市民,韓粉丶網路社會,甚至國際社會及中國大陸等錯綜複雜的因素均糾葛在一起。有人自豪罷韓成功是民主政治的新里程碑,檯面上政治人物均表示尊重高雄選民決定,必須自覺人民可以授予權力,也可以隨時收回等冠冕堂皇言論。
認真思考罷免權的意義
由於高達四成二選民投票,將近九四萬張支持罷免,遠超過韓國瑜2018旋風之下八九萬張選票。台灣罷免制度及罷免權的行使爭議,似乎受到忽視或合理化。如果傳聞中的罷免活動此起彼落,認真思考罷免權的意義及台灣現行罷免制度的缺失,則有其必要。由於孫中山先生創導選舉丶罷免丶創制丶複決四權。台灣在民主化之後,全國性公民投票及罷免權行使,在民主國家,頻率次數較多。
有選舉應有罷免,一體兩面言之成理。民主國家,人民定期選舉行政首長及民意代表,雖然定期選舉,任期制,一段時期考核,行政首長通常又有屆次限制。罷免應是特別狀況,在任期未滿之前,人民欲取回授權,令其下台。民選公職人員如果任內作姦犯科,依法追究責任,也可以強制去職。只是有些訴訟時間長久,超過公職任期,失去意義。台灣現行法律,行政首長遭到扣押及一審判刑,即可停職,卻有民意代表判決服刑,因為沒有遞奪公權,保留民代職位。
罷免非常態應審慎行使
罷免是非常作為,尤其高階行政首長,政治及實際影響,均不可低估,相對而言,民意代表的罷免,由於合議制,比較不影響政局,有些不必遞補改選。綜觀政治史,民主制度老祖宗希臘城邦制度,選舉丶罷免均有。可是十八丶十九世紀開始民主運動,西方民主制度,十之八九只有選舉,未有罷免,十九世紀末,美國一些州才樹立罷免制度。包括罷免門檻丶罷免權本質丶罷免的利弊得失等考量,包括美國實際罷免實例不多,以基層行政官員為主。
民選公職人員的任期有的不長,例如美國聯邦眾議員任期兩年,實際上沒有必要再行使罷免。選舉與政黨政治息息相關,為了避免政局動盪不安,罷免淪為政黨鬥爭工具,不少民主國家沒有罷免設計。或是採取高門檻罷免程序丶要件,一般人民丶團體不容易輕易推動。台灣總統罷免即是高門檻,行政首長罷免成立要件,等於四分之一選民可以定奪,頗受爭議。地方民意代表係多選區產生,與立法委員丶行政首長等單一選區產生,大相逕庭。罷免門檻不宜相同,行政首長的罷免,更須小心謹慎,相對的政治效應不容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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