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去年6月間,針對紐約州女同戀者溫莎案(United States v. Windsor)做出「同性婚姻禁令」宣告違憲的判決之後,美國聯邦地方法院也紛紛起而仿效,並陸續在奧克拉荷馬州、猶它州等地做出推翻同性婚姻禁令的判決,最近的一次同性婚姻勝利,發生在本月中旬的維琴尼亞州,聯邦地方法院承審法官亞倫(ArendaWrightAllen),裁定該州的禁令違憲無效。
在長達41頁的判決書中,法官亞倫引述美國獨立宣言的名言:「人類生而平等」,以及美國解放黑奴總統林肯的話:「為了平等而且只有平等」,以論證其判決主張。判決內容認為,維州同性婚姻的禁令,違反憲法所保障的「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以發對人權的「平等保護」(Equal Protection )。美國《華盛頓郵報》(The Washington Post )甚至讚揚亞倫法官是美國「更完美自由的追尋者」。
以下綜合外電報導,說明維州女性法官亞倫的判決,呈現出美國反對「同性婚姻禁令」的司法現象。
法律見解與時代潮流 超越V.S.導循
《紐約時報》(The New York Times)報導指出,以往的法官較易於依照個人良知與睿智做出歷史性判決,而時下的法官則傾向推敲主流民意,然後順水推舟。著名的例子為,1968年美國維州「愛情Vs.維州」(Loving v. Virginia)的異族婚姻(Interracial Marriage)司法案例,主角是一個黑人女性與白人男性。僅管美國當時經歷了前一個階段十多年的黑人民權運動,反對「種族隔離政策」,然而當時的主流民意,依舊是白人的天下,因為黑人貧窮而且教育程度低落。然而,當時最高法院最終判決,維州禁止異族婚姻的歧視(discrimination)規定無效,是一個法官們的判決見解,超越當時主流民意的例證。
《紐約時報》的報導指出,現在民意的動向則較易於被社會覺察到,以同性婚姻為例,美國多數民調對於同性戀已呈現快速而且大量增長的認同度。美國西北大學法律系教授克普曼(Andrew M. Koppelman)就表示,公眾意向隨著時代變遷所呈現的轉型,將不會被司法機關所忽視。他也指出:「導循民意的傾向越來越鮮明,假如法官們做出反對同性婚姻判決,他們的孫子將視這些祖父輩人士為『頑固的狹隘主義者』」。
高德伯教授(Professor Goldberg)也指出,「民意壓力形塑了社會,也形塑了法院」。另一方面,法官往往擔心對於敏感議題判決,可能引發社會反彈,所以就先讓下級法院進行議題的攻防與爭辯,上級法院再針對各種意見,做利弊得失分析,最後做出較為符合法理與民意的判決。
宗教信念V.S.俗世律法的界線
其次,《華盛頓郵報》指出,身為基督信仰者的維州法官亞倫,也在一項個人證詞中指出,她個人感謝上帝,因為沒有上帝就沒有今日的她。但是在她強調,個人的「宗教信念」(ReligiousFaith)與「俗世律法」(Secular Laws),在法律見解上必須清楚區分。法官亞倫也指出,維州法律規定的一男一女婚姻,確實根植基督教,也是基督信念具體化,但是這個基督教肥沃土壤孕育出來的資產,並未透過進化,從而與維州人民的福祉相互結合。
《紐約時報》的報導也指出,法官亞倫認為,當核心的人民權益身陷危險,司法機關必須有所行動,而且必須即刻挺身而出。對於反對同性婚姻某些法官的看法,認為支持同性戀才是時下主流價值,而反對者儼然成了「人民公敵」,此為不公、充斥情緒的論述。她則回應指出,婚姻的定義,不能再侷限於一成不變的傳統習見。
其三,法官亞倫認為,道德的尊重與性別選擇權是憲法所保障的人權,維州對於同性婚姻的伴侶關係選擇,應該給予同等「尊嚴對待」。她也強調,歧視同性戀者,也等於對數以萬計同性伴侶所扶養的兒童,施加恥辱,讓其抬不起頭。
根據《美聯社》報導指出,歐巴馬總統於2009年1月上台以後,美國聯邦高等法院共和黨的法官比率,已從先前的超過60%,銳減為不到50%。由於聯邦高等法院法官的提名權由參議院掌管,而民主黨在參議院的席次又居於絕對多數,此一懸殊態勢,讓參議院少數派的共和黨無力杯葛總統對法官的提名權。美國目前有17州以及華府皆承認同性婚姻,當中有包括有俄亥俄州、肯塔基州等8州,已在2013年將同性婚姻合法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