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總統去年九月政爭涉入違法監聽與洩密犯罪,國際媒體譁然。更嚴重的是,馬總統命國會議長下台等毀憲亂政行為,引發世界民主國家高度關注。而馬總統似未能記取九月政爭的違憲教訓,其命金溥聰回國接任國安會秘書長,爆發越權視察的違憲爭議,足見馬金的「毀憲亂政」,嚴重侵蝕台灣民主憲政價值。
日前黃世銘洩密罪案高院開庭,從黃的答辯「總長向總統與行政院長報告是本於他的職責」,看得出被告黃世銘「犯後毫無悔意」。去年九月政爭,國際媒體報導「台灣檢察總長就偵查個案向總統報告」,全球民主國家譁然,因為檢察官不得就個案向總統報告,是民主法治的abc;而其後衍生的「總統命國會議長下台」及發現「特偵組監聽國會」等嚴重踐踏民主法治事件,更讓台灣在國際上抬不起頭。
事實上,高院才剛撤銷「馬英九涉犯教唆洩密罪」的裁定,要求台北地院就馬英九與黃世銘的共犯結構重新審理,結果黃世銘還在高院辯稱:「總長向總統與行政院長報告是本於他的職責」,這除了證明黃世銘的法學知識,與民主法治常識背道而馳外,更鞏固馬英九在黃世銘洩密案中的共犯角色。簡單的說,黃世銘洩密當然有罪,其共犯馬英九卸任後也難逃刑事訴追。
尤其甚者,國安會秘書長金溥聰不顧各界的「越權」質疑,仍執意「視察」隸屬於行政院的海巡署,擺明無視憲法,把大法官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當成廢紙。過去,總統、國安會與行政院曾有權責不清的問題,但在大法官作成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後,已清楚劃分出總統與行政院的權責分水嶺。
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理由書明確指出:「總統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之職權略為…國家安全大政方針決定權、國家安全機關設置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四項)等,為憲法上之行政機關。總統於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之行政權範圍內,為最高行政首長,負有維護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之責任」,也就是說,大法官明確的把國家安全的組織與行政權責劃歸在「總統」,並不是在國安會,且除國安之外的行政事務,多屬於行政院的法定職權。
更簡單的說,依據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國安會只是總統的幕僚機關,其法定職權僅能依附在「總統」之下,而依據憲法及增修條文,連總統都只有國安方針決定權和國安機關設置權,而沒有獨自介入行政院所屬機關的權力,那國安會又憑什麼「視察」隸屬於行政院的警政署、海巡署與法務部調查局?
「權力分立」是全球民主憲政國家最基本的原則,機關間相互尊重與制衡,然而國安會秘書長金溥聰卻執行超過「總統」憲法職權的視察行為,侵犯了總統在國安事務的最高行政權;同時也因海巡、警政等機關隸屬行政院,金溥聰擅自「視察」,等同侵犯行政院的憲法權限;代表司法的大法官已作成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金溥聰對釋憲文的全然無視,更是擺明踐踏司法。